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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法律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刑法因果关系因其与刑事责任的密切关系,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又影响着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其危险的实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确定行为人负有刑事责任。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理论界向来存在争议,目前主流的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说”,不同学说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总体来说,判断标准取决于判断者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包含着不同学者的哲学观念、价值判断、道德判断和政策衡量等因素。
本文首先对目前主流学说的不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作了详细的阐述,分别陈述各种学说的优势和可能存在的应用方面的缺陷。进而在总结学说利弊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带有明显主观意识的法律关系,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运用因果关系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认定刑事责任之后,又可以根据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区分不同行为所负的刑事责任。这种判断过程,是一种司法裁判的需要,是为法律规定服务的司法实践标准,判断主体应该是司法机关,判断方法应该以法律规定为准,在追求刑法的目的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刑事司法政策、社会一般民众的心理预期等,使判断结果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然而,由于因果关系的纷繁复杂,在原因和结果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人类心理因素,因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能够涵盖所有的因果关系判断,本文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总结出几种常见的特殊因果关系,提出判断的一般方法。从目前的形势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准备推广指导性案例,所以,通过原有案例的处理经验总结提炼出来的一般性司法判断标准应该成为今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