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规定由被告承担,被告要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要求并不高,被告的举证主要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范围逐渐扩大,相应就对被告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明确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规定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全文主要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方面的规定。第一,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入手,进一步分析概括了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基本概念。第二,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介绍了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规定,具体从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一般规定,对被告行政合理性证明的范围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说明。通过第一部分的列举规定,从总体上对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问题有了大致了解。第二部分,分析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必要性。从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是合理行政的需要、是保障原告权益的需要、是体现诉讼价值的需要三个方面入手,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分析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的可行性。从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现行法律之依据、被告之力所能及两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是本文撰写的重点。第四部分,在对前面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合理性证明方面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第一是重视程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是在立法上存在规定空白;第三是缺乏明确的证明标准;第四是没有明确的证明范围和内容;第五对行政合理性证明对象的规定欠缺。第五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是提高重视程度;第二是从立法上进行完善;第三是完善证明标准;第四是完善证明范围和内容;第五是完善对证明对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