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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现代企业制度也越来越多样化,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逐渐成为市场环境的核心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交叉持股应运而生。现代企业制度主要表现为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究其本质,在于企业法人之间为了达成合作互利的目标而彼此之间互相投资,这与交叉持股的概念存在相同之处。交叉持股在我国市场环境中经历了 20余年的发展,对我国企业制度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活跃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贡献。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企业交叉持股在充分展现这种投资形式的优势同时,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不论是市场经济环境,亦或是我国学术界,均对于这种投资形式产生的问题越发重视与关注。鉴于此,本文以交叉持股这种企业投资形态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探究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来对其弊端进行有效规避。从概念界定的角度入手,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及以上的公司为了达成共同发展的目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为对方投资,彼此获得对方股东的身份,并以此身份完成公司投资活动。交叉持股具有独立且固定的优势,例如可以增强双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分散经营的风险,更大程度上满足双方公司的资金需求,为上市公司增加市值做出贡献等,这些都是交叉持股相对于其他投资形态难以被取代的重要优势。但与此同时,与之并行的劣势也不容忽略。如果对于交叉持股现象不予以合理的规制,那么可能造成虚增资本的假象,夸大企业正常估值,影响正常投资者的预期,还容易诱发内幕交易,形成行业垄断,甚至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的手段在交叉持股方面设置一些限制,通过法律规制最大程度减少其负面影响。本文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了相关背景,明确了该项研究的意义,对学术界的一系列观点有了认识,并对其进行评述,最后对论文的写作思路以及写作方法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理论介绍,基于对文献的了解,对交叉持股的概念进行阐述,并对主体特征、类型进行分析,针对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认识展开论述。进一步分析其在我国发展的优势。同时明确其产生发展的决定因素和推动因素,为下文做铺垫。第三部分主要是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缺陷的分析,对交叉持股目前的发展现状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来分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集中论述几个典型国家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通过比较分析几个国家:美国、法国、日本、德国关于交叉持股的立法模式和现行制度,并与我国的现状进行对比,进一步对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进行启示,并以此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法律法规。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构建与完善。首先明确立法态度,其次在公司法层面,对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于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限制其比例及表决权的行使,并进一步规定了其违法的后果;最后通过构建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保护制度、相关反垄断制度以及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监督作用来保障交叉持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