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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部分。以前计算机程序本身一直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单纯的“数学公式”,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所以各国法律普遍用著作权法及商业秘密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但著作权法只保护“创意(idea)”的“表达”(expression),即程序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不保护“创意” (包括设计构思、算法、处理过程及运行方法等)本身。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与“工具性”双重特性,并且它的“工具性”是主要的,它的创意远比它的表达有价值的多。因此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效果不是很理想。由于商业秘密方式不能防止对计算机软件的“反向工程”,因此保护作用也很有限。<WP=4>许多国家规定计算机程序可以和机器、设备等硬件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专利权,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近年来,随着软件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等的发展,计算机程序本身成了技术创新的关键,而硬件设备只不过是程序的载体而已,因此在计算机程序本身能否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现在发达国家为了各自的利益,都在积极研究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在一些发达国家,具有实际应用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已开始成为专利的客体。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中国大陆尚处于一个初始阶段,计算机程序必须与硬件相结合才能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受专利保护的客体。显然,专利局对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性尤其是其在网络领域的技术性缺少足够的认识,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没有及时将科技发展带来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反映到专利保护的实践当中去。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是人们用来解决特定问题(例如科学计算,事务处理,过程控制,辅助设计,分析决策等)的一种技术手段。计算机软件完全符合专利客体的标准,应该将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围中去。鉴于计算机软件在全球科技及产业竞争中的无比重要性,全力发展软件工业并积极保护其创新发明,是中国必须采取的策略。中国应积极应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专利保护问题,重点研究计算机软件专利性实质条件,即计算机软件“三性”的审查标准。按照各国专利制度的要求,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必须符合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计算机软件发明也不例外。我们的专利制度必须能够把确实先进、确实值得保护的发明保护起来。由于计算机软件在几乎所有的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实用性”应该说很容易满足,审查员在审查时只要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该发明所属领域就可以进行判断申请软件的实用性。关于“新颖性”,在专利审查中“现有技术”的检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但<WP=5>是由于各国一直采取对计算机软件的不保护政策,使得这方面文献少之有少,我国应在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建立并不断完善关于计算机软件发明的检索系统。在“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上,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在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方面建立更加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帮助专利审查人员了解计算机科技方面的已有成果,还可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进行审查。专利制度在给予权利人垄断权的同时,也要求他“充分公开”其专利内容, 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对于软件专利申请来说,只要对软件的功能进行描述,对软件中的设计构思、所使用的创新型的算法进行阐释以使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自行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效果的计算机程序,通常来说就可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