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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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的型态各异,行业性质不同,组织规模不同等客观因素存在,法律难以制定统一的规定来规范各个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存在着实体内容和制定程序规制不完善的问题,论文围绕现实中出现的这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论文结构有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表明笔者的选题背景和写作思路。为保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尤其必要,但是实践中又呈现出很多的问题和弊端。为了完善我国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为此本文提出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应从内容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引言部分并说明此论题研究的目的以及研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借助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劳动规章制度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反观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进行了文献综述,对优秀的研究成果得以借鉴以期达到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第一节的部分把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制定的内容以及违法责任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列举,以便对其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出第二节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制不具体。第一点是存在严重违规解除权规制不明确。这些“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损害”的界定是法律留给用人单位进行自主管理的自治内容,都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什么行为和结果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损害”范畴做出明确的规定或是规范的指导性规定。因为缺乏对用人单位关于“严重违规”内容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对诸如此类情况解雇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司法的指引裁判标准不统一。第二点是缺失处罚权的规定和限制。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实践中对违纪职工的处罚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幅度过大。现行法律缺乏对处罚权限的规制使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难以根据职工违纪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适度的处罚,也因此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任意性。(二)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程序规制不完善。第一点是欠缺民主程序谈判僵局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有职工讨论和平等协商确定的环节。但这一职工民主参与的程序,并未真正的落到实处。法律规定欠缺关于民主程序谈判僵局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对谈判不一致形成的僵局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第二点欠缺对公示形式的法律规定。公示程序是我国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能否生效的判定要件之一,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注重公示程序,公示的形式比较随意,导致公示程序有瑕疵,往往会使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因此丧失法律效力。第二部分是关于对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是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一节首先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问题,对其性质的研究界定是基础。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研究,是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制定的程序、生效的要件以及用人单位依劳动规章制度所采取的违纪惩戒措施的效力问题均有着重要的影响,它是整个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设计的核心问题。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各种主要学说观点包括合同说,法规范说、折中说和根据二分说。在上述的四种学说中,合同说没有能够完全反映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根本特征。笔者认为法规范说过分地拔高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恰当地授予了用人单位拥有立法权。笔者发现上述四种学说中除了法律规范说以外,其余的都承认劳动者的同意要件,可以说我国多数人倾向于将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根据放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这种理论认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操作。上诉四种学说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高圣平先生提出的格式条款说是相对贴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实践操作的。格式条款说能较好的解决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出现谈判僵局的最终确定主体问题,也能较好的契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保证劳动者平等协商的民主参与权。第二节是在对主要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又能发现新问题。对严重违规内容和处罚权内容以及合法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是建立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格式条款定性的基础上进行。第一,其中严重违规从类型归纳和合理性要求以及遵循的原则入手分析严重违规内容判断和界定法律规制。什么行为性质属于严重违规的范畴,严重违规内容该如何界定,法律对其怎样进行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方面的必要的法律规制。第二,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企业处罚权的规定,没有责任后果的有效威慑和承担将不利于法律义务的履行。因此本文分析企业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何在,经过对用人单位处罚权的分析发现我国法律重构企业处罚权的必要性。但是企业处罚权在当前的社会化生产环境下不应该包含罚款,对罚款权的深入分析以证实笔者的观点。在处罚权重建的必然趋势下,法律应该要求其遵循一定的原则以防止处罚权的扩大滥用现象的发生。在第三节的制定程序规制分析以经济民主为理论基础,得出我国劳动规章制度职工参与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发现新问题即我国关于民主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进而分析了我国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行政审查问题,建议将备案程序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之一,完善我国法律规范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制约。第三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的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1)对现有规定的明确和细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但是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宽泛,应该对其进行细化。法律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作出外延限制,所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应该明确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确定规则,归纳出哪些是属于劳动规章制度中必须规定的重大事项。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该包括什么类型,达到什么程度时才能界定为“严重违规”。(2)对缺失内容的补充规定。我国劳动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处罚权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处罚权是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遵守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处罚的类型和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急切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如行政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规定。明确如何界定损害产生的情形以及怎样确认赔偿的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的,明确其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是经济上的处罚,从而明确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完善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司法审查。(一)合法的制定主体。只有处于用人单位最高管理层的权力机构,才能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二)合法的制定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须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即要求有职工的积极参与。(三)公示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需要经过向劳动者公示的程序,是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基本前提之一。(四)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护劳动关系政策的规定,内容合法除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不能违反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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