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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理论在任何国家的刑法体系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它自身的理论与实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国内外理论界对其研究颇多。当然,也正因此,法律在此方面的滞后性也渐渐浮现,尤其是针对目前很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意图脱离共犯关系,为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的继续而付出了真挚努力,可是仍然徒劳无益,犯罪仍然既遂这一情形。以往不少国家,包括我国也都是通过发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比照中止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往往由此催生的一些负面的刑事政策方面的影响、贯彻有关刑罚原则的不彻底性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等弊端也逐步为学界所关注和研讨。针对这一现象,率先提出共犯关系的脱离这一概念的是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教授,这一理论承认做出这种真挚脱离行为的部分共犯可以从原先的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即便最终犯罪既遂或出现了犯罪结果。所谓的脱离效果,就是对这部分脱离共犯者的处罚,要与中止犯区别开来,亦即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不再必须苛责于脱离者身上,从而积极鼓励部分共犯实施脱离行为,真正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及对法益更为合理有效的及时保护。这一制度同犯罪中止一样,都为真诚悔悟者搭建了一座悬崖勒马的黄金桥,应该说是制度的一大创新和进步,值得肯定与借鉴。最近几年,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对共犯脱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很多都只停留在概念上的解析或者外国学者研究现状的介绍上。笔者通过研究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刑法规定或判例,从共犯脱离与我国刑法体系的契合性上,逐一抽丝剥茧式地进行探讨,希冀我国刑法体系能吸纳此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首先对共犯脱离作出了一般性考察和分析,包括其理论渊源、理论界定(与共犯中止的异同)和适宜纳入我国刑法体系的正当性价值分析。其次,对共犯脱离的成立要件从时空性、客观性和主观性三方面来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证和阐释,包括日本学界、英国刑法以及笔者论断。其中,关于共犯脱离行为标准方面,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日本学界的几个代表性学说:共同意思阙如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因果关系切断说、共犯关系解消说等。通过优劣势的比较分析及我国刑法体系特点,从中得出适合我国的共犯脱离要件。再次,根据共犯的不同类型,具体论述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关系的脱离原则与处罚标准,进而为共犯脱离制度在我国的延伸适用找到本土化思路与策略。通过上述论证,针对共犯脱离的几个争议点,笔者都一一论述,包括共犯脱离的发生阶段只能限于共犯关系成立后既遂前,不认可既遂后结果出现前有实现共犯脱离的可能;不要求脱离者主观上必须具备“任意性”;对脱离者是否应该具备“真挚努力”,应该视不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最后,笔者对共犯脱离在我国的建构进行了一些设想,通过借鉴分析其他国家有关法条的设置,确立了总分则模式的单独定罪与量刑的立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