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转轨的大背景下,国有资产的并购往往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文章以交易价格为视角,就如何监管并购中国有资产的流失进行论述。
文章包括导言和结尾共五个部分。每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介绍了文章选题的背景,使得本文的写作颇具有现实意义。并就针对外资并购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监管是否违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了一番探讨,就WT0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得出两者不相违背的结论,为下文进一步论述奠定了可能性。
第一章论证对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并购中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流失可能造成的特殊后果,以及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制度、资本外逃现象,都决定了必须对国有资产并购交易价格进行监管。
第二章通过图表归纳总结了我国目前从交易价格角度监管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三种主要方式,即通过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行政规定交易方式、资产评估管理体系三方面着手,概括我国目前监管体系的特点;其次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和实证的研究,笔者指出了在该监管途径下至少存在着资产评估管理体系缺陷和不够完善,交易方式的不透明性和政府对并购过程不正当的干预等三大主要问题。
第三章在前一章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就如何完善并购交易价格的监管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首先基于所有权理论和境外成功的实践,笔者并不反对政府在并购国有资产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关键在于如何有效的规制政府行为,笔者建议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由全国人大制定颁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至关重要。同时提出在政府积极参与并购的情况下,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国资委应采用商业化模式的建议,即人员组成和运作模式的商业化,摆脱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而政府从理论上只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代理人,因此就存在一个监督的问题,在此,笔者从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分析,认为目前对于政府行为存在内部和外部双重监管,因而并不存在基本制度的缺失,但是同时通过例证指出,该制度需要进一步的有效运作。其次,对于无须政府积极介入的情况下,政府此时的角色为监管者,也就是一般理解上的行政监管。针对政府对交易价格的行政裁量,笔者提出了几点原则性的要求。再次,针对目前紊乱的资产评估状况,笔者认为应该从构建完善的资产评估立法体系和加强评估业的行业管理两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复次,从交易方式来说,考虑并购的不同特点,一刀切的规定是不合适的,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才是核心所在。最后,针对几种特殊的并购方式,监管方式也可有所不同。
文章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核心观点,并提出了一点立法和运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