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财产不可侵犯是近代西方社会的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在各国的宪法中先后得以确立。宪法上的公民财产权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它具有防御性,人格性,广泛性,聚合性,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私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在权利性质及对应的义务主体上是不同的,离开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私法上的财产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西方国家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建设上是比较成熟的。各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大都包含了三层结构,既不可侵犯条款(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损失补偿条款)。这三层结构相互限制和制衡,从而形成了一个深具内在张力,又相对严密自足的复合结构。同时,各国的宪法监督机制也是值得考察与借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虽然04年宪法修正案把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提到了新的高度,但仍然存在不足。宪法并没有平等对待公私财产,也没有确定私有财产的性质,征收补偿在程序及补偿条款上也存在不足。这些不足,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尤其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良好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保障。但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许多不足,必然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
房屋是公民财产的重要方面,房屋拆迁中表现出来的对公民财产保护不足表明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而现实呈现给我们的是我国的房屋拆迁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司法救济程序亟需完善。这些都是我国宪法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上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从房屋拆迁这个角度可以把存在的问题看得更清楚,从而提出的解决问题措施也更具针对性。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也有意避开此问题,但一些衡量公共利益的标准还是比较明确的,用统一的标准去确认公共利益的范围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还是可行的。正当程序在权利保障上的作用一直为西方法律制度所推崇,但我国的正当程序必须合法、公开、合理,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否则正当程序的监督约束作用必将被消弱。在补偿制度上,必须以公平补偿为原则,有权得到补偿的主体既包括财产所有人也应当包括财产的相关受益人;补偿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本身,还应当包括附加物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补偿标准必须明确具体,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同时设定最低保障线,保障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