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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作为时效制度发挥作用的起点,提示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开启时效的计算进程,体现了时效制度价值和理念。特殊起算基于请求权的复杂性、与一般起算预设的请求权救济进程不同等原因而以例外规定的形式分散在民法体系中,立法规定充分体现了利益的衡量与取舍。本文首先以时效起算标准为导向确定特殊起算制度的基本范围,通过对特殊起算情形的分析厘清制度逻辑,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共性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取向,从而形成关于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基本思路。此外对请求权行使可能性障碍的特殊起算类型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进行了探究,建立起时效特殊起算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一体化思考,最后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应当适用特殊起算的请求权进行了探究。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标准分析”。时效起算标准主要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我国诉讼时效起算以主观标准为原则,客观标准为例外,客观标准为识别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范围确定指向。第二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的情形”。以“请求权产生之日”“请求权可得行使之日”“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为划分标准,对比较典型的特殊起算情形进行了制度分析,厘清各个情形中的主客观之争。第三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从逻辑基础来看,部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依赖客观标准的确定性,便于稳定交易关系,迅速结清债权债务;原权性质的请求权不需要权利受到侵害的判断,诉讼时效应当自可得行使之日起算。从权利救济的进程看,主观标准适用以即时性合同和一次实施即完成的侵权行为为预设对象,但是当请求权行使存在障碍和侵权行为持续时,割裂了主观标准适用的逻辑结构,应当以障碍消失和请求权的构成出发考量时效的起算点。从价值取向看,传统时效价值取向在特殊起算制度中出现重心的偏移,第一,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基础上,作偏向权利人的理解。第二,维护法益秩序,节约司法成本。第四部分是“诉讼时效特殊起算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民法总则》190条和191条作为请求权行使可能性障碍的特殊起算类型,适用中产生与中止、中断制度的衔接:其一,当请求权在身份关系成立之前产生时,在时效计算过程中出现障碍事由,但是由于我国未能将特殊起算事由纳入中止事由当中,导致此时适用中止制度的牵强;其二,当法定代理人在特殊起算点前代为主张请求权的,应当在尊重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基础上,承认时效中断的效果,当被代理人请求权未能得到实现时,重新起算应当自特殊起算点之日而不是中断事由终结之日,以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五部分是“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是对现行立法的完善,包括《民法总则》190条应当规定被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双向保护。191条对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应当增设诉讼时效自脱离家庭共同生活之日起算。另一方面以特殊起算的基本思路为导向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夫妻之间的请求权、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请求权适用特殊起算的问题进行探究,确定各个请求权适用的起算标准及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