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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几年的保险裁判案例,近因原则已被广泛运用于我国的保险实务、司法实践中。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近因原则主张保险赔偿权,保险人根据近因原则对保险理赔工作进行指导。司法实践中,保险人根据近因原则抗辩保险责任的承担,法官依据近因原则判断承保风险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然而,近因原则的实践运用并无立法层面的支撑依据,近因原则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对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承保风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并对近因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遗憾的是该解释至今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对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一般来源于理论学说或英美法系对近因原则的判例观点,且近因原则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和模糊性特点,导致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非常被动和混乱,是否以近因原则判定因果关系主要依靠保险当事人、法官的主观判断。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以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认定保险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或者基于对近因原则的不同认识,保险当事人、法官对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存在差异,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很严重。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当事人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最为关注,也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运用近因原则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既能充分平衡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又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近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现状进行深入总结,在《保险法》中对近因原则做原则性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进一步阐述,以弥补立法中对近因原则规定的漏洞,为近因原则的实践适用提供立法支撑,促使近因原则在实践中普遍适用和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