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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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车辆目的虚假设立存车处,排除他人对车辆所有权,从而实现自己对车辆支配权的行为。它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开占有型的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和秘密占有型的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前者是指行为人并不在意非法占有他人车辆的数量,在虚设存车处后待有车主受骗前来存车时,即寻找种种理由或借口当着车主的面将车辆转移到别处,进而非法占为己有。后者是指行人采取了先控制、后占有的方式将被害人存放在其虚设的存车处内的车辆非法占为己有。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总的来看,主要有诈骗罪说、合同诈骗罪说、侵占罪说和盗窃罪说等观点,其中以盗窃罪说为主流。侵占罪说将行为人对车辆的暂时看管视作“代为保管”,认为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构成侵占罪,但该说不能解释“代为保管”的合法性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先在性。诈骗罪说则基于“虚设存车处”的欺骗性和车主将车辆交给行为人看管的“交付”行为认为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构成诈骗罪,但该说在对欺骗和处分的解释上存在重大缺陷。合同诈骗罪说将车主和行为人直接有关车辆看管的关系视作合同诈骗罪中的口头保管合同,但该说未注意到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中所谓的“合同”根本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盗窃罪说认为“虚设存车处”这一欺骗行为只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的实质行为是行为人暂时控制车辆后的将车辆转移并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该说具有合理性。对于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先在于“保管”,且所谓的“代为保管”并不具有实质合法性,故该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中的“虚设”不足以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车主寄存车辆的行为亦不是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虚设”存车处和车辆失控之间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该行为同样不构成诈骗罪。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中,车主寄存车辆并没有形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且“虚设存车处”亦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故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虚设存车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车辆创造条件,该行为的本质是秘密性,因此,虚设存车处非法占有他人车辆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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