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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以养为主”的渔业发展方针核心以来,我国逐步成为世界最大的水产养殖大国,以养殖池塘为主的淡水养殖业已逐渐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渔业生产方式之一。池塘养殖业提供给人类丰富的水产品,满足人们的优质蛋白质需求,还提供农(渔)民的收入来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此外,池塘养殖还提供气候调控、空气调节、游憩文化服务等不可忽视的非市场价值。这些非市场价值一直以来作为公共物品服务于社会大众,而这些价值的提供者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上海地区已出台系列生态补偿政策法规,主要涉及基本农田、水源地、林地等,对于池塘养殖生态补偿方面关注还不够。因此,对上海地区池塘养殖生态补偿进行研究,对保护该地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促进池塘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上海地区推进池塘养殖的必要性分析及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现状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分析发现池塘养殖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有很强的必要性,而池塘养殖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已有的政策措施之间相比,二者间差距较大;池塘养殖生态补偿已有的相关政策和基本农田、水源地、林地三者相比还较为缺乏。笔者认为产生如此差距的原因主要在于池塘养殖生态补偿相关的学术研究还不够;池塘养殖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池塘养殖户的切实需求未受到应有的关注。经总结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池塘养殖户需求的关注度不够。为了解池塘养殖户的需求及生态补偿参与意愿,本研究以抽样入户方法采集了上海地区池塘养殖户相关数据,运用有序Logit回归模型,分析养殖户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行为,研究影响养殖户参与生态补偿行为的因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养殖户愿意参与池塘养殖生态补偿的比重为88.98%,占绝大部分;而生态补偿参与意愿主要受选取生计资本中受教育程度、养殖池塘面积、耕地面积、水产品价值量、家庭固定资产、家庭人均现金收入、获得贷款机会、家庭中有无村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工作成员、是否参加水产养殖行业组织或协会合作社、对周围人信任程度、所在村里亲戚数量这些因素的影响。其中,受教育程度、养殖池塘面积、水产品价值量、家庭固定资产、家庭人均年收入、对周围人信任、所在村亲戚数量这七个因素对养殖户参与意愿有正向影响;耕地面积、获得贷款机会、家庭中有无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参加协会合作社这四个因素对养殖户参与意愿有负向影响。参补意愿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正相关,回归系数为2.448、0.956、3.111、2.970,发生比为11.565、2.601、22.443、19.492;受自然资本负向影响,回归系数为-0.861,发生比为0.423。在分析了上海地区推进池塘养殖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及政策实施现状,了解池塘养殖户生态补偿参与意愿后,笔者紧接着基于团队前期关于池塘养殖生态系统服务净价值测算数据,对池塘养殖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如下设计:食物供给服务的补偿主体为水产品购买者,补偿客体为养殖生产者,补偿方式为市场化交易,补偿额度由市场决定;空气调节服务的补偿主体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偿客体为养殖生产者,补偿方式为政府补贴及碳交易市场,补偿额度约5000元?hm-2?a-1;气温调控服务的补偿主体为市级及区级政府,补偿客体为养殖池塘所有者,补偿方式为政府补偿,补偿额度约20000元?hm-2?a-1;文化休憩服务补偿的主体为邻近区域及上海市居民,补偿客体为养殖生产者、从事渔业休闲活动相关服务工作的当地居民及政府,补偿方式为市场补偿;政府给予扶持政策等间接补偿,补偿额度为通过游钓者按每公斤20-24元的价格以市场机制进行补偿;环境成本的补偿主体为地方政府,补偿客体为养殖生产者(若污染权被界定给养殖者);下游地区和水产品消费者(若产权被界定给下游地区和水产品消费者),补偿方式为政府补偿,补偿额度为若污染权被界定给养殖者,获得大于2000元?hm-2?a-1。针对本文的研究内容,笔者认为,池塘养殖生态补偿的实施有很强的必要性,相关管理部门及政策制定者应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池塘养殖生态补偿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及实施对象为池塘养殖户,由此,要制定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促进池塘养殖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则应将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同时考虑池塘养殖户的参与意愿及资本结构,在补偿政策上可以针对不同养殖户特性差别化设计,从而保证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成本最小化,并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1)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融资体制,充分完善渔业保险及社会信用体系。(2)提供养殖生产者培训,提高养殖户文化水平,提升人力资本水平。(3)转型提升传统养殖业,制定绿色产业发展政策。(4)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体制。(5)加强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的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