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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典契约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古典契约理论的合同自由与意思自治得到广泛承认与推崇,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这使得人们间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就日趋明显,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交往中许多合同关系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涉及到第三人,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要求不能再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呼吁新的理论的诞生。理论上和立法上对利他合同的承认弘扬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也符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确立了利他合同,与其不同的是,我国合同法中未对利他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虽在一些单行法如《保险法》、《铁路法》中对特殊种类的利他合同有规定,但是这些单行法毕竟只是关于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无法统一解决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涉及到一般利他合同类型的问题,这些一般类型的利他合同在合同法上欠缺存在的基础。我国法学界关于利他合同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分析利他合同的基础理论,比较考察利他合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进而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在立法上确立适合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利他合同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了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利他合同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合同效力以及利他合同中的基础法律关系等进行了分析。在利他合同的概念上,介绍了关于利他合同的多种称谓,指出利他合同基本包括以下三方面: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该合同是第三人权利来源的基础;二,第三人因当事人间的合同而取得当事人为其设定的利益;三,第三人地位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合同当事人而存在。在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使第三人获得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成立所需要的意思条件;必须把合同作为第三人直接取得合同当事人为其设定的权利的依据。在利他合同的效力上,笔者主要分析了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来源以及利他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在利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上,笔者主要从补偿关系、对价关系、履行关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笔者为界定利他合同侧重于对利他合同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利他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债务清偿承担、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等的区别和相似之处,是笔者比较分析的重点。第二部分为对利他合同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状况,进而论述了利他合同制度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禁锢下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其产生和发展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又带来了哪些影响。在介绍利他合同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产生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比较分析了其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之处,以期为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利他合同的现状及完善。该部分着重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及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