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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听证制度源于西方,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到20世纪中后期才正式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重视而获得迅速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听证程序。随着我国1996年3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听证作为现代民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和正式运作起来。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对部门行政听证的特点及行政听证在不同行政部门的适用方面还缺乏较深入探讨。尚未有人专门系统就公安行政听证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在对行政听证制度的一般分析基础上,对我国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现状、特点以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提炼,对完善公安行政听证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分从三部分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 关于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作者在界定听证概念的基础上,对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存在的法理基础、功能及价值等普遍性的原理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认为“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价值分析方面,认为听证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是其内在价值,而听证制度促成行政决定达到公正高效的作用,则是其外在价值的表现。在功能分析方面,认为听证制度具有尊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约束行政权滥用、增加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等功能。 第二部分 关于我国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着重对公安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领域、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分析和探讨。认为公安听证制度分为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和公安行政许可听证,有着听证范围广、种类多、主体广泛、听证案件数量大和涉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五大特点。指出当前我国公安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主要有:听我国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研究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保障制度不健全,未赋予第三人与当事人同等的听证权利、未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等等;在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及素质上的问题,致使听证案源流失。 第三部分关于完善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设想。作者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公安行政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公安工作实践提出了要从立法和实施两个层面来完善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设想。首先要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张将没收和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并主张将听证范围拓展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要健全主持人独立性保障制度;第三、赋予第三人与当事人同等的听证权利;第四,在公安行政处罚听证中要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实施中要注重建立正确的程序法治观念,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解决听证在公安工作中极少适用的局面。关键词:听证公安行政公安行政听证一)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