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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的权利,从某种角度上说是必要和合理的。长期以来,基于鼓励投资、企业维持、行业促进等理念,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更多地关注股东的出资与经营管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虽有相应制度安排,但法律规定不多,实务措施也有限。股东退出时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使得相关制度设计和实务处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就较为复杂。有效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不仅可以维护公司运作秩序及相关各方利益,同时对于完善公司的法制也是意义深远的。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即股份转让、公司司法解散、股东除名以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这几种途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股东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经常以得不到公平的股权价格而告终;司法解散公司又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除名是公司将股东清除出去,股东的地位太过被动。这些背景无疑为股东退股权的产生提供了契机。我国《公司法》74条规定了异议股东退股权,推动我国退股制度的前进,但是该条规定目前存在着诸多空白和不足,难以厘清比较复杂的现实情况,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股东退股权制度,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使得股东退股权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法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基本理论。分析退股权的内涵,对股东退股权进行概念界定,并将其分为两类即异议股东退股权和约定退股权。同时,分析了退股权的性质、合理性及其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境外的股东退股权制度。从退股权的实体与程序方面介绍分析了德国、美国的退股权制度,重点阐述了德国基于“重大事由”的特殊退股权制度以及美国闭锁公司退股权的主要方式,并比较评析了二者的异同。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立法规定与不足。简单介绍了退股权的立法进程并着重分析了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具体指出了该制度在退股权适用情形、退股程序、有关退股限制方面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借鉴境外相对成熟的经验,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并提出相关方案,以期弥补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