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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但随着双方贸易联系的不断加强,贸易摩擦也不断出现。日趋增长的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正是这种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欧盟对中国产品连续提起反吸收调查,导致中国产品被征收附加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的对欧出口受到了打击。如何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反吸收调查,顺利拓展欧盟市场,已变成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反吸收制度是欧盟反倾销法中一项极富特色的制度,对保障反倾销措施的落实具有重大作用。但WTO法对反吸收并无规定,其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中国国内法对之更是一片空白。虽然国内外关于欧盟反倾销法的著述很多,却较少涉及反吸收问题。研究欧盟反吸收制度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价值。本文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较全面系统地考察欧盟反吸收制度。第一,本文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国产品遭受的反吸收调查进行考察。第二,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反吸收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以揭示其本质。本文由六部分构成,约3万字。第一部分“基本理论”,阐述了吸收的概念和形式、反吸收制度的特点与性质,并将之与其他制度比较,论证了该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了历史沿革。提出:反吸收制度具有注重实施效率、尊重当事方权利、显著的保护主义和歧视色彩的特点;是初始反倾销调查的补充程序,是初始反倾销措施的保证手段;该制度既合法又合理。第二部分“管理机关及职能”,阐释了实施反吸收制度所涉及的4个机构及其职能,即欧洲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及欧洲法院。欧洲委员会负责反吸收立案、调查、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征收反吸收税建议等事务;欧盟理事会决定是否采纳上述建议;咨询委员会则为理事会和委员会就反吸收问题提供咨询;欧洲法院负责反吸收案件的司法审议。第三部分“实体性制度”,研究了反吸收法律的适用范围——除煤钢产品和服务贸易产品外的,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引起损害的所有倾销产品。分析了构成吸收的两种情形、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及吸收幅度的确定。提出了反吸收措施的含义,即修正现行反倾销税。第四部分“程序性制度”,提出了启动反吸收调查的4个条件,即主体要求、时间限制、证据的提供及启动前的咨询。研究了反吸收调查的三个方面,即反吸收调查的期限、欧盟理事会对反吸收建议的表决机制、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方的参与。指出了反吸收调查的两种结果,即终止反吸收调查,维持原来的反倾销税;修正现行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吸收税。第五部分“反吸收制度对中国产品的运用”,研究了我国产品遭受反吸收调查的原因,探讨了我国的对策。指出:中国产品屡遭反吸收调查的外因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及中国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内因为中国出口产品不合理的市场和产品结构、混乱的出口秩序及不完善的应对机制,并提出四点对策:早日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实现市场和产品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企业自律、整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反吸收应对机制。第六部分“反吸收制度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借鉴”,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探究了我国反吸收立法的必要性,论证了我国借鉴欧盟经验进行反吸收立法的六个方面:立法体例,关于“吸收”的确定,主管机关,反吸收调查的启动,反吸收调查,反吸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