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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一致”是人们在伦理层面的美好设想,在伦理范畴内讨论德福一致具有合理性,其往往代表普遍个体的理性诉求。民法集中反映了人们的客观需求,体现了人的内在精神与社会的秩序意识,反映着社会的文化与传统以及人们社会行为精神的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民事法律制度中体现着“德福一致”的伦理价值,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追求;同时,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又能够促进“德福一致”在法治环境下更好的实现,保障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在民法视角下研究“德福一致”理论对于引导人们崇德向善以及推动公平正义社会环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分析德福一致理论为切入点,从伦理学和法学层面分别分析德福一致理论和民法与道德的关系理论,探寻实现民法与德福一致理论相互作用、良性互动的良好发展局面。剖析民法背景下的德福一致的表现,研究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思想渊源和伦理意蕴,发掘所具有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精神,从而论证对于促进德福一致的实现的积极作用。并在民法背景下分别通过个体与社会两个维度,探讨进一步实现德福一致的路径。文章从五个部分对民法视角下德福一致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文章第一部分对“德福一致”的理论进行了概述。分别对于“德”与“福”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德是由德性和道德规范两要素共同构成的。道德规范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人们所普遍认可、遵守而形成的;对德性的理解是个人美好的道德品行,是道德在个体自身中内化的结果,也是人们生活的价值取向,指导和评价人们具体的实践行为。“福”即幸福,是指人精神和心理自足、圆满的美好愉悦的身心体验,关联着生活的完满,精神的富足,以及对生活最美好的期望。对于“幸福”内涵,还应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进行理解。还进一步分析了“德”与“福”之间的联系,“德”与“福”是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幸福是道德所指向的终极目的,而道德在幸福的内涵中也得以体现。崇尚道德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可以促进个人幸福的实现。在此基础上,还对“德福一致”的内涵进行了理解分析,即有德行的人做道德的行为从而获得幸福,这种按照德行分配幸福的观念被人们广泛接受为是一种正义的观念,符合人们内心正义的情感,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同时德福一致的实现也更有利于构建公平的社会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同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民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为构建民法与“德福一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在我国民法背景下“德福一致”理论的体现,文章从分析民法与道德关系入手,进而重点研究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分析其渊源和伦理意蕴,发掘所具有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精神,从而论证在民法背景下确立以上原则,对促进德福一致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对于亲属权、继承权、物权以及债权背景下的“德福一致”的体现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在民法背景下实现德福一致的重要意义。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德福相悖”伦理困境的原因及影响进行分析,阐明了推动“德福一致”理论实现的必要性。“德福相悖”是相对于同一个主体而言的,是指同一主体的德性与其幸福之间的不一致。具体而言,有德性的个体或共同体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却不能获得幸福,甚至生计堪忧,过着一贫如洗的生活;德行败坏的人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过着富裕、潇洒自如的生活。“德福相悖”现象背后折射出的是人情的冷漠和道德的缺失,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由社会资源的不充足、社会制度的不完善、道德回报机制不健全、道德行为的收益滞后性以及信用危机等原因造成的。从而阻挡了人们崇德向善的路,动摇了人们德福一致的信念,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上道德冷漠的状况,阻碍了道德的可持续发展。文章第四部分拟从社会和个人两个维度对如何处理好幸福和道德关系分别进行探讨,为实现德福一致问题提供解决路径。首先从个人角度,应当重塑公民道德信仰,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使得个体在遭遇道德与幸福相冲突的两难境遇时,依据道德和法律信念做出价值判断,以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在社会维度层面,首先,创建支持“德福一致”实现的法治环境,具体从优化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健全善恶奖惩机制及增强法治的道德意蕴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应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德福一致”提供法制保障,具体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文章第五部分对民法视角下的德福一致理论研究做出总结以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