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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量的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由于现实的需要,消费者群体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主要有: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过于原则,法律条文太少,可操作性比较差;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代表人诉讼也遇到了运行难题,从所谓的“稳定社会”方面考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大多不予受理。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在考察国外三种群体诉讼制度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与实际,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设想。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首先分析了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接着阐述了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最后总结了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在解决消费者群体纠纷上所体现的功能与价值。第二章是对四种典型的群体诉讼制度进行考察、研究和比较,包括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中特别介绍了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发展近状,以及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经验启示与借鉴。第三章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我国实际生活中的消费者群体诉讼案例分析入手,着重分析我国现存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缺陷,从经济制度以及社会意识的层面分析了这种缺陷存在的原因,进而论述了改进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是改革与完善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本部分首先确立了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总体思路,然后提出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呼吁引进团体诉讼制度,最后提倡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建立我国的多元化群体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