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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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既体现在常态化的监察工作中,又在特殊情况下彰显充分。在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这场大考中,各级党政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作为,各级监察机关秉持依法、有限、有为原则,共同保证了抗疫战斗的伟大胜利。时下,抗击新冠疫情已从“战时状态”转为“常态化防疫状态”,梳理并分析新冠疫情防控中监察职责的履行状况,对深化国家监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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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既体现在常态化的监察工作中,又在特殊情况下彰显充分。在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这场大考中,各级党政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作为,各级监察机关秉持依法、有限、有为原则,共同保证了抗疫战斗的伟大胜利。时下,抗击新冠疫情已从“战时状态”转为“常态化防疫状态”,梳理并分析新冠疫情防控中监察职责的履行状况,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保监察职责依法独立履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由导论、正文、结论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监察职责履行及其范围一般理论的概述。首先,通过语义分析的方式对监察职能、监察职责、监察职权三个含义相近的法律术语进行辨析。其次,在术语辨析的基础上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调查职责、处置职责的内涵进行阐释。最后,从权力制约理论、法治理论来论证监察职责的履行需要遵循依法、独立、谦抑的原则。第二部分是聚焦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监察职责履行的状况,以《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为经验材料。首先,说明本文以新冠疫情防控为切入点,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状态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分为“战时防疫期间”和“常态化防疫期间”。其次,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对“战时防疫期间”和“常态化防疫期间”监察机关的履职状况和履职特点进行总结。发现“战时防疫期间”监督聚焦于疫情防控公权力相关领域,调查注重谈话与留置且履职自觉性不断加强,处置职责关注失职失责人员且以“四种形态”为标准。“常态化防疫期间”监督职责针对多方领域且措施形式多样化,调查注重谈话与留置以及同其他机关的配合,加重对重大违纪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置力度。同时,在探索过程中也发现了基层监察力量薄弱、监察工作制度缺失、乡镇(街道)监察职能虚浮、四个监督融合协同不深等履职短板。第三部分是在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监察履职状况研究的基础上,对经验进行总结,对短板进行补足,探索出一套可供参考的优化路径。首先,通过实证分析与经验总结,归纳出监察机关在履职时整体上要以“监督履职不侵夺其他机关的空间”为基调,要以“公职+公权力”标准厘定监察对象。调查管辖应以“主罪为主”分工配合,同时调查措施的适用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处分要保证独立性和法定性,在处置程序上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其次,从健全监察配套法规、充实监察工作细则、完善监察协调机制三方面对监察配套制度进行完善。最后,说明监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谦抑履职,以防止履职的错位、缺位和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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