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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在金融服务领域承担了实质性市场准入义务,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经营特点鲜明,存在的风险隐患日益突出,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本文紧密联系中国外资银行进入的发展情况,并结合各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经验及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国际银行监管的系列文件,系统地探讨了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着重论述了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必要性。笔者认为这种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防止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业的损害和控制,保护国内银行免遭外资银行不正当竞争损害,避免和减少外资银行自身的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扰乱国内金融秩序等。接着介绍了我国现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阐述了新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旧《条例》的修改内容,既指出了新《条例》进步的一面,同时也深入地剖析了新《条例》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仍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笔者认为这些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为: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取向存在问题,市场准入立法不完善,风险监管立法不完善,谨慎监管指标不科学,监管方式落后,重要立法缺位等。特别是《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在WTO法领域,属于政府部门的规章和政策。当执行败诉裁定要修改时,期限一般很短,国内银行和监管部门很难完成相应的调整,不利于保护内资银行的利益和维护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最后,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构想。首先,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一部专门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可以为我国内资银行提高竞争力和相关政策调整赢得1到5年的调整期;二是确立优化监管、开放与谨慎监管并重、适度保护本国银行业、创新等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原则;三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权;四是要明确外资银行的待遇;五是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科学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式,完善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