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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审判盲区。除了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公益诉讼外,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踪迹,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公民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据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公共利益被侵害,个人原则上是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因此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是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入手,讨论其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并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诸如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设立诉前前置程序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特殊规则等主要问题着手,研究探讨出一条适合我国目前司法状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道路,此必将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行政诉讼乃至司法进程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