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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吸收以往刑法理论关于事后行为的若干零散研究成果,以比较刑法学为基底,立足宏观分析微观,通过微观反观宏观,勉力尝试对事后行为所关涉诸问题予以稳静而循序的梳理,力求实现其独立品格,从而对刑法理论发展有所裨益并为司法裁判提供助力。
全文共分九部分:
导言--从微观个案研究的局限及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的发挥入手设定了“事后行为”这一切入视角和宏观立场;作为研讨的前提,对刑法中的评价客体与客体评价的关系问题及事后行为的理论归属问题作了前置性的说明;基于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揭示了文章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类型化的思维路径。
第一章--事后行为的范畴内容:从语义分析的角度对事后行为的行为指向“事后”及其评价客体“行为”进行了解析,进而将事后行为界定为:行为人于犯罪完成后实施的与基本犯罪相关联并影响定罪量刑的行为;通过对事后行为时空特征界定,明确了事后行为存在的时空范围应当限定为行为人犯罪完成后到刑事责任最终确定之时这一区间;同时通过对其关联特征的考察,以直接联系规则、特定联系规则实现了对这一范围内态势各异行为的分流,从而限定了事后行为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标准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进行了类型划分。
第二章--事后行为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中核地位,文章不可避免地要论及并表明自己的立场并以此为基础对事后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进行了厘定:详细阐释了原则上坚守犯罪既遂后,事后行为不能对基本犯罪定性产生冲击的必要性;作为原则的例外,对基本犯罪完成后发生犯罪转化以后罪定罪处罚的这一刑法现象给予了关注,通过对犯罪转化的法理基础的追问,明确了将事实转化(而不囿于法定转化)纳入视域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涵摄效应关注的是行为人于基本犯罪完成后,行为人实施的形式上似乎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但在规范评价上仅能以一罪定罪处罚的刑法现象,文章认为在涵摄效应的判断上应将视野置于整个犯罪事实并加以通盘考虑,即一方面要考虑事后行为与基本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要避免违反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原则,进而提出了具体判断成立实质一罪的分析路径;此外,文章还从交通肇事中故意杀人切入,对基本犯罪可以引起作为义务予以了证成,并对该类犯罪应如何严格地处理等价性问题以防止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扩张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事后行为与期待可能性:在犯罪完成之后,法律能否要求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如行为人不实施适法行为,能否对其进行责难,即给予否定的刑法评价便被问题化。欲回答这一问题要借助发端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的存在始终提醒着我们:法律是为我们而存在的,而不是相反。文章在厘清期待可能性概念和机能的基础上,分别对因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的事后行为及期待可能性视域下的亲亲相隐制度从刑法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给予了详尽的考察。
第四章--事后行为的典型样态:从刑法规范创设之初便存在着规范描述的静态性和事实发展的动态性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立法者会以社会生活为原型,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对静态规范进行有限的扩展,但是这种扩展仍然无法应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由此便彰显了刑法理论对填充立法不足的意义。文章通过对继续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和派生犯罪这些事后行为典型样态的勾勒,目的在于揭示事后行为自身所独具的禀赋,并寄望于发现一些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
第五章--事后行为与共同犯罪:文章论证了在共同犯罪既遂判断上贯彻“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必要性,从而为在共同犯罪中研讨事后行为扫清了道路;在总结司法实践基础上,对犯罪完成后,共犯过限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阐释;随后,文章提出并论证了在犯罪既遂后,行为尚未终了的场合,承认后行为人参与仍得发生共犯关系的必要性,并对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作了细致展开;最后,由刑法分则的某些犯罪,即便帮助犯罪者与被帮助者存在通谋或双向意思联络,也未必成立共同犯罪这一刑法现象入手,对各种共犯阻却事由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第六章--事后行为与罪数形态:文章首先阐释了运用罪数的有关原理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予以刑法评价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由于犯罪构成标准说存在仅能说明行为可罚性有无而无法说明行为可罚性程度的功能局限,难以独立作为罪数的判断标准。文章认为,罪数判断可以分两个层面进行: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多少个罪名的问题上,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判断的依据;另一方面,就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给予何种刑法评价,则需要综合考虑侵害法益、行为个数以及犯罪意图等情况,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至处罚的经济性的高度来确定。随后,文章对与事后行为有密切关联的结合犯、连续犯以及吸收犯的理论定位、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七章--事后行为与正当化事由:犯罪完成后,犯罪人与被害人可能仍处于博弈之中,为此文章对被害人防卫权行使的时机条件和限度条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并对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意旨进行了解读。由此也引发了笔者对存在于现实生活,散见于刑法理论,但却缺位于刑事立法的自救行为如何定位的思考: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采取扩张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吸纳自救行为的作法,不仅破坏了正当防卫理论的完整性,而且也挤占了自救行为理论应有的地位,进而认为自救行为作为与正当防卫同类不同种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在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
第八章--事后行为与刑罚减免制度:行为人犯罪之后,除自首和立功可以得到法定的减免刑罚制度之外,还有无其他方式使自己得到法律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以立法论为视角,刑事立法还有无必要增设一些制度,为犯罪人开辟更为广阔的、鼓励其积极追求法律从宽处罚的出路实有澄清之必要。本章从刑罚减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入手,对其进行全面而审慎的思考,对刑事立法应当为某些犯罪情状创设刑罚减免制度的必要性给予了证成,并具体指明了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完善刑罚减免制度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