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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学尤其是财政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它是为矫正市场失灵的外部效应而做出的制度性回应。然而,不同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范式,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分析模式,其权利进路则为个人利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学的视域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是一个效率问题,而是一个权利界定和保障问题。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原则有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我国的财政专项转移法律制度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的,是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专项转移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层级低,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关系不相称,专项转移支付运转透明度缺失,专项资金划拨分配的方式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混乱,专项转移支付监督乏力等等。在分析和借鉴相关国家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该制定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基本法。有关财政支出方面的法律则涉及公民生存权、平等权等社会权的保障,这属于法律保留原则适用的领域,应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其次,应该确立参与和公平的法律基本原则。作为享受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权的主体,制度变迁中的受损者有权利参与到民主决定过程中来为自己的基本权呐喊和主张;同时,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对弱势者的基本权通过财政给付的方式予以保障,有利于实现起点公平。再次,明确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政府间明确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使得各级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活动范围明确,得以定纷止争,防止事权的模糊导致政府间的相互推诿,为专项转移支付的制度目标实现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框架。第四,科学合理的设定财政专项转移项目和资金分配标准。项目设置应当在法治层面予以类型化,具体如国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教育发展项目、医疗保健项目、农业扶助项目等主要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项目类型,并以“因素法”取代落后的以维护既得利益为原则的“基数法”。第五,建立独立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执行监管机构,以改变专项拨款权由于政出多门而导致的重复拨款现象。最后,明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违法法律责任,使之具备可诉性,以完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