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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大多数国家对死刑都秉持更加审慎的态度。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是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但这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条件。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现状决定了我国刑罚中的死刑还将长期存在。当然我国对死刑这种极端的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刑罚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我国在普通两审终审的前提下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种特殊司法救济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缓的案件进行全面书面审核以达到防错纠错的目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再审程序,目的也在于纠正前两审可能存在的错误。这两种特殊救济程序在有效控制死刑刑罚适用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当中,死刑复核程序由于行政审批性质浓厚、不公开庭审、权利主体参与性弱、裁判不中立等原因使得其程序价值十分有限,不利于彻底发现错误。同时权利当事人对一、二审的普遍不信任使得他们往往将希望寄托在审判监督程序上,从而导致再审程序频繁被启动,使案件审理的重心后移,这是有违审级制度设置的初衷的。良好的审级制度应该是保证一、二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的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使案件通过较少的程序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从而减少再审的启动、提高司法效率。2008年我国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新律师法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从而保障了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利益。201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项规定不仅细化了证据而且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及证据的采信规则。优化死刑案件的程序设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并保证其落到实处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水平。无论是程序设计的优化还是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制度的完善都有利于提高前两审的审判质量而且为后面的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将死刑复核程序程序化以及完善在该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可以使诉讼参与人参与其中,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的审理水平。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的死刑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对中国某些西方国家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发现西方国家的审前程序、初审程序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制度、二审强制上诉制度、辩护制度等都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并总结出我国死刑诉讼程序的种种缺陷,结合我国审前程序、初审程序、二审程序及部分制度进行改造的必要性,本文最终提出了我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几点改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