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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原则的发展,是美国冲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的重要贡献,围绕着限制本国权力行使,和承认外国行为效力的双重内涵,其适用已被美国法院从最初的法律适用领域,延伸至更多更具体的领域,如管辖权的行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域外证据开示的规则选择等领域。其中,源于法律制度和观念的不同,在跨国取证的规则选择问题上,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冲突显著,而且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基于保护本国特定利益的需要,也针对美国单边广泛开示域外证据的行为,制定了禁止披露信息的障碍性立法,如此,美国证据开示规则在域外的适用,便常常会引发国际礼让关切。美国法院就证据开示法律冲突,适用礼让原则的实践由来已久,但国际礼让的真实适用状态,却在时间的长河中历经曲折,自缺位至积极,又走向消极。最初,法院指出应重视礼让的重要性,并确定了对人管辖权、证据为被请求人控制、利益平衡的三部分审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上,除简单提及国际礼让外,不仅逐渐放宽管辖权标准,还进行虚假利益平衡,以致于要求当事人根据美国法获取域外证据是常态。该国际礼让适用缺位的情形,在美国法院持续了近三十年后才有所松动,紧接着出现了拒绝依美国法开示域外证据的判例,而且延伸出了礼让分析方法,并明确礼让分析的前提条件和考虑因素,前者为具备对人管辖权和存在真实法律冲突,后者按请求人、美国、外国、被请求人的利益顺位,要求依次考虑所寻求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开示请求的具体程度、信息是否源自美国、有无取证合理替代方案、国家利益平衡、被请求人提交证据的困难程度、被请求人的真诚度等七个因素。然而,国际礼让的这一积极适用情形,犹如昙花一现,后来亦即现在的判例实践并未沿袭礼让分析的实质精神,仅继承了其表面形式,并愈发突出其中的国家利益平衡因素,在美国重要利益的评估上,既广泛列举美国在诉讼中的普遍重要利益,也根据诉讼类型分门别类地归纳美国的具体重要利益,在外国重要利益的评估上,则仅依据被请求人的抗辩意见和外国政府的主动表态行为,分析外国在个案中的具体利益,而且相关分析逐渐由浅入深,变宽为严,其礼让分析的结果,也往往是就域外取证选择适用美国法,再现单边主义热潮。就美国当前的礼让分析实践而言,通过比较法院对美国重要利益的评估,和对外国重要利益的评估可知,其已严重背离国际礼让的初衷,过度倾向保护本国利益。这虽与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下的美国优先政策完美契合,但遵从国际礼让的内在要求,也为实现礼让分析的表里一致性,法院应扮演好裁决纠纷的中立者角色,对现有的礼让分析进行利益顺位和评估方式的优化。首先,可依当事人、外国、本国的利益顺位,重新排列各考虑因素;其次,应摒弃广泛列举本国普遍利益和分类套用本国具体利益的做法,转向个案事实,对本国利益进行更加个性化的分析;再次,应认识到国际礼让并不欢迎一国法院评价外国法或外国利益,因此在外国利益评估无法避免时,不宜被动而严格地分析外国具体利益,而应尽可能地邀请外国机关解释其法律或评估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