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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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对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若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刑罚对其优先考虑的惩罚是死刑,如果有其它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才会考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表述相对简单、刑罚幅度设置比较宽泛,这就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判故意杀人案件时可以综合适用法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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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对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若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刑罚对其优先考虑的惩罚是死刑,如果有其它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才会考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表述相对简单、刑罚幅度设置比较宽泛,这就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判故意杀人案件时可以综合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案件中出现的酌定量刑情节来确定对被告人的宣告刑,由于法定量刑情节数量较少且适用标准已经被规定在刑法总则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小,在此不作叙述。相反,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如何适用等均没有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导致在认定和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时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更考验审判员整体的法律素养,在适用过程中更容易出现酌定量刑情节整体或者个别具体的酌定量刑情节认定模糊,适用失衡的问题,进而导致出现一些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同案不同等量刑失衡的现象。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罪审判过程中若不重视可能影响行为人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必然会违背刑法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且长期存在量刑失衡现象会给法院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且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使得公众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为了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的适用情况,本文以G省为研究对象,以G省2016年到2020年故意杀人宣判案件为研究样本,在传统法学研究基础上,辅以实证数据进行研究,希望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且本文将酌定量刑情节根据适用阶段的不同分为罪前、罪中、罪后酌定量刑情节,并通过进行数据梳理,可以得出酌定量刑情节在G省故意杀人案件审判过程中得到了普遍适用,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率比较高,且犯罪人具有前科劣迹、作案手段残忍、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赔偿等量刑情节在适用中存在问题,主要是以上酌定量刑情节是如何影响故意杀人罪宣判刑的不能明确地看出,且存在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量刑失衡等问题。故本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对酌定量刑情节在G省故意杀人罪审判适用过程中提供些许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侧重于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表现形式、分类做了简单介绍,目的在于将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梳理清楚为下文的具体分析夯实基础。通过分析可以得出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明晰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酌定量刑情节也同样能够反映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酌定量刑情节同法定量刑情节一样能够影响法官对犯罪人行为的判断,进而影响到对犯罪人具体的量刑。第二部分主要介绍G省各级法院在故意杀人案件审判过程中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时呈现出来的特点,主要包括整体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特点和具体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特点。通过数据可以发现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动机、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量刑情节适用频率最高,且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笔者拟通过研究这几个适用频率比较高的酌定量刑情节来窥探酌定量刑情节在G省故意杀人罪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介绍酌定量刑情节在G省故意杀人案件具体审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具体表现在同案不同判和同判不同案这两个方面,且犯罪动机、前科劣迹、被害人赔偿、手段残忍等量刑情节在具体适用中各自都存在问题,需要对此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第四部分为完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建议,可以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地位,改变传统观念观念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并要针对具体的酌定量刑情节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分别进行完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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