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司法适度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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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如何看待法院司法权在仲裁中的作用,究竟国内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在何种程度上必要,这是各国学者和立法者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由于理论上的纷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我国已经确立的涉外仲裁事业国际化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本文一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立法实践模式和关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理论争论,厘清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适度性”的实质,并据此分析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立法的疏漏和不当之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见,以期真正建立适度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促进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文章除绪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在本章中,笔者从仲裁的性质、局限性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进行论述。首先,由于仲裁的契约性本质,仲裁庭缺乏相应的权力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而涉外仲裁还具有涉外性,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还可能影响到一国的公共秩序,涉外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二,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导致仲裁裁决的错误无法在仲裁制度范围内予以解决,仲裁的局限性决定了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三,法院通过对仲裁裁决审查从而纠正仲裁活动中的错误,也是实现仲裁公正价值目标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第二章,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本章在第一章论述法院有必要审查涉外仲裁裁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司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审查涉外仲裁裁决,审查的范围及力度如何。笔者首先在第一节中介绍了各国立法模式,由于各国大多不否定司法审查仲裁的程序性事项,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允许法院审查实体事项,笔者据此将各国立法分为三种模式,即基本上不审查仲裁实体问题的模式,法院可依职2权审查仲裁实体问题的模式和法院依当事人意志审查仲裁实体内容的模式。在第二节中,笔者介绍了有关司法审查范围的理论主要是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争论。前者认为,如果法律允许法院对仲裁进行实质审查,将损害仲裁的终局性,并将改变仲裁的性质,使之成为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混合物;他们以各国不是扩大法院的监督范围,而是缩小司法复审的范围的普遍做法以及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属于国家的强行法,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为由反对司法审查仲裁实体事项。而后者认为,通过法院对仲裁实体内容的审查可以纠正仲裁员的错误,维持仲裁的公正,实现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通过法院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可以维护强行性法律规则的效力,维护一国的法律统一;他们分析指出,各国有关仲裁监督机制的现行立法对涉外仲裁裁决均实行程序运作上和实体内容上的双重监督,而不实行“只管程序运作、不管实体内容”的单薄监督。司法权应否审查仲裁裁决实体事项,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均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判断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是否“适度”,主要不在于是否审查实体事项,仅仅审查程序事项的制度设计也可能导致过度,相反,依据当事人意思审查实体事项的模式也并不意味着过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本质,是否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之根本目的。这是笔者在第三节中的论述,也是本文最核心的部分:在本节的第一部分,笔者提出了判断司法审查是否适度的第一个标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笔者从仲裁的起源、仲裁的实质、仲裁与法院的区别等方面论述仲裁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找出程序监督论者和实体监督论者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的共识。接下来,笔者分别对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中司法审查的适度性进行分析,认为对程序性理由应从严把握,对实体事项可依当事人意思适当放开。在本节的第二部分,笔者提出了判断的第二个标准“有利于仲裁的发展”。笔者认为,我们判断司法审查是否适度,应顾及仲裁制度存在的价值,从仲裁的立场出发,无论片面强调终局性还是公正性3都会损害仲裁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阻碍仲裁的发展。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对程序事项的审查进行限制,对实体事项的审查依当事人意志适当加强,以真正求得仲裁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在本节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笔者分别对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进行了评价,指出程序监督论否定司法审查实体事项的理由并不充分,全面监督论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对前者,笔者首先指出,他们片面追求终局性的做法不符合当事人意思也不利于仲裁的发展,同时分别对他们提出的仲裁错误的几率小、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实体公正、国际上普遍缩小司法审查范围的趋势、增加法院负担、司法审查范围属国家强行法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和反驳。对后者,笔者首先认为,法院违反当事人意思审查实体事项既可能损害仲裁在当事人心中的形象,也为司法权的滥用留下了后患,同时对他们从公共政策的保留中为实体事项的审查寻找依据和无视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不监督仲裁实体模式之存在的做法进行了剖析。第三章,涉外仲裁裁决司法适度审查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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