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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继而发展成为一种基于道德、良知、社会责任等因素,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无偿行为。作为一项广泛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在全球范围内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很多发达国家都把志愿服务纳入到了本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改革来不断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国外,由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人们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保持着很高的热情和较高的公众参与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志愿服务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发展迅速,志愿者基层组织网络已经初步形成。志愿服务活动已经对我国现代化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蓬勃发展和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各种问题随之接踵而来。近几年来,因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而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02年12月1日,年仅21岁的志愿者冯勇在参加“绿色江河”活动时不幸遇难,成为我国民间环保志愿组织第一个遇难的志愿者,也由此引发了学界对于建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志愿者保护机制的讨论和思考。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缺少权威的、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接受服务者不放心的情况;同时,这种不良现象也使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发展受到限制,使志愿服务的社会动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鉴于此,如何完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加快志愿服务相关立法的步伐,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走上健康、快速、深入、持久发展的轨道,成为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建立志愿者保护机制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对现有研究资料和文献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对志愿者服务的活动相关理论和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重要问题,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侵权损害的分担机制做出了初步的探讨。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志愿者及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理论,在比较分析志愿者服务与雇佣、无因管理等相似概念的区别的基础上,将志愿者服务的概念界定为志愿者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为特定人提供帮助的服务;同时,从法律性质、组织类型、活动类型等不同的标准出发,对我国目前志愿者组织现状及发展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