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无可否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客观条件下,该制度对迅速平息、化解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当该制度赖以生存的特定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时,如果人们还固守历史的传统,那么弊端丛生的现象就不可避免。问题的出现,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同时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对该制度的研究达到了一个高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就从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本着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与效率为核心,提出了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观点。
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既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延续,又与国际通行的和解制度息息相通,不论从价值取向还是从现实基础看,都不失为一项具有独特功能和强大生命力的诉讼制度,具有迅速、高效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审判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并非制度内在结构上的矛盾,而是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设计。因此,笔者针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设计了更加严密和完整的程序设计,其中包括三大部分:正确理念的建立、立法方面的完善以及实际操作的建议。正确理念包括:从当事人的角度,应该确立当事人自愿原则,从法官的角度考虑,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只有当事人和法官给自己正确定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切具体制度才有了实施的前提。针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缺陷,笔者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方案,包括明确规定调解不公开,规范法院调解的方式、当事人拒不调解而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取消当事人反悔权等。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主张庭前调解为主,调解贯穿始终的模式以及提高调解法官积极性、建立专职调解法官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