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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和谐促现代化建设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心。在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纠纷频发的今天,只有采取多元化、行之有效的方式化解矛盾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和谐。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但实践中却存在不少缺陷,使行政调解价值难以真正发挥。本文以当前行政调解制度的不足为切入点,从若干问题对其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况进行了介绍,首先探寻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调解制度的由来与发展而引出了行政调解制度,然后对行政调解的内涵、性质进行界定,最后阐述了行政调解制度的特点与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实际运行状况,得出制度设置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立法的不健全,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行政调解的范围过于局限;缺乏基本程序的可靠保障;专门化调解机构的缺失以及调解人员素质低下;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未得以明确规定。笔者总结得出了以上几点行政调解制度的不足,结合行政调解制度在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彻底根除纠纷,增强行政主体服务意识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认识到亟需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呼吁有关部门采取可行手段改变现状.第三部分笔者立足现实,放眼世界,两大法系运用行政调解制度有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作者引介数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调解制度,为我国同领域制度的建设做为参考。通过分析法国、日本、美国和我国香港行政调解制度,笔者发现它们存在以下共通点:政治与行政的平衡、调解独立性和中立性、调解的专业性。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不应再是某一方面的小修小补,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合理设置。基于此,我国行政调解的路径设计应当包括:坚持调解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路径、适当扩展行政调解的范围、设置专门化的调解机构,建立专业化的调解队伍、行政调解的程序设计、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五个方面的内容。笔者相信只有采取相应行之有效的方法构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真正价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