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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同时最高院及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各种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打击我国受贿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同时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机关侦破官员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止了国家财产的外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贿赂官员的方式也开始变得多种多样。一些官员也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方面的追求,转而将目光投向了较高的精神生活层次,由此诞生了“性贿赂”这种新的行贿方式。“性贿赂”最容易把一些思想不坚定的官员拉下水,其是一种方式十分隐蔽的行贿行为。行贿人及受贿人双方都对此十分的避讳,毕竟这种可耻的行为一旦暴露,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一个官员接收普通的财物贿赂被揭发后等待他的是刑法的惩罚,但是其刑满释放后一般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是“性贿赂”却不同,如果一个官员接受了“性贿赂”,不仅社会不会原谅他,就连自己最亲的人都会离他而去,这也说明了性贿赂行为方式隐蔽的原因之一。通过对古代法律史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从古至今各朝代都对性贿赂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其刑罚程度远远大于官员接受普通财物所受的制裁,由于当时人们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伦理问题看的很重。因此某个官员因为接受“性贿赂”而受到处罚时,引起的社会效应是非常大的。虽然古代的刑法并没有规定“性贿赂”,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及对官员的腐蚀性,在当时的统治者来看,要远远大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性贿赂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性贿赂”,目前我国刑法也没有将其纳入到犯罪当中。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来对“性贿赂”的入罪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性贿赂”的概述,主要对“性贿赂”的概念、类型以及基本特征加以理解;第二部分是对“性贿赂”入罪的历史渊源及域外“性贿赂”立法的研究;第三部分是关于“性贿赂”是否入罪的争议及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