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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洗钱这一古老行为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探究,从全球层面对洗钱方法和技术以及反洗钱立法状况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对洗钱犯罪发展趋势进行了大胆预测,对我国洗钱犯罪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剖析,并结合国外反洗钱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指出了我国反洗钱立法上的不足,对我国反洗钱立法相关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当前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和专门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 第1章探讨洗钱基本理论。1.1主要考察洗钱犯罪词源:从最早单纯指将肮脏的硬币清洗干净,到1920年美国阿尔·卡彭集团通过洗衣店清洗犯罪“脏钱”,进而到梅耶·兰斯基用与“洗”无关的复杂手段掩盖犯罪收益,从而完成“洗钱”一词从本义到“双关”,再到“引申”的历史性演进,进而再到“水门事件”之后“洗钱”一词频频见诸文字。1.2探究洗钱行为的历史:文章介绍了1700年前后英国的海盗行为、20世纪初阿尔·卡彭犯罪集团用洗衣店洗钱的行为以及1957年巴勒莫犯罪集团会议后,被称为洗钱业“守护神”的梅耶·兰斯基专业复杂的洗钱行为。文章还介绍了二战中纳粹德国通过瑞士银行清洗抢掠资产、1972年“水门事件”中总统连任委员会掩盖非法捐款来源以及“基地”组织借助“HAWALA”恐怖融资的行为。1.3比较国外关于洗钱的定义、有关国际组织关于洗钱的定义以及我国专家学者及立法中关于洗钱的定义。1.4结合典型案例分别介绍洗钱行为的放置、离析以及归并三个阶段的特点和方法。 第2章对当今世界洗钱犯罪进行现实分析。2.1分析现状及其原因:当今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金额高达1万亿至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洗钱活动地域分布广,世界各大洲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危害。文章还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全球犯罪收益基数巨大,其次是立法和执法环节存在漏洞。2.2分析沈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第一,洗钱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又往往与腐败联姻,还会损害国家形象,进而危害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第二,洗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扭曲资源配置,政府监管失灵,从而危害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三,洗钱不仅与有组织犯罪相伴而生,而且成为国际恐怖活动的生命线,危害国家社会安定和秩序。2.3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了通过走私方式洗钱、利用“前台公司”洗钱、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洗钱、利用地下金融系统洗钱、通过博彩业洗钱和利用国际贸易洗钱等常用的洗钱方法和技巧,并深入分析了这些方法和技巧的特点和规律。2.4预测了世界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一是恐怖融资仍将是国际社会最需要密切关注的洗钱行为;二是离岸金融中心仍将在洗钱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三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成为跨国洗钱的重要渠道;四是洗钱犯罪的重点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第3章探究世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3.1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确立“识别客户原则”、“交易记录保存”原则、“交易报告原则”和“国外收益申报”四大基本原则的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欧洲理事会1980年《防止转移和保存来源于犯罪资金的措施》的建议书,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1990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项建议》,1991年《欧共体反洗钱指令》,1996年《40项建议》,2001年《评定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以及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关于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主要规定和特点,总结了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3.2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作为反洗钱刑事立法先驱的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第648-2条,国际刑警组织1987年第56届国际刑警大会的决议,作为国际社会反洗钱刑事立法基石的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40项建议》和欧洲理事会1990年《关于洗钱和搜查、扣押、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大会规定的关于洗钱的工作定义,联合国1995年《禁毒总署关于洗钱和没收与贩毒有关的财产的示范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6年《40项建议》,1997年第66届国际刑警组织大会通过的三个全面的反洗钱决议,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03年《40+9项建议》中反洗钱刑事立法的相关内容和主要特点,归纳了世界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第4章介绍分析了中国洗钱形势和反洗钱立法现状。4.1通过分析中国每年大量的外逃资本、来自离岸金融中心的投资、不知来源的国际游资和庞大的犯罪收益,认为我国每年洗钱2000亿这一数字低估了我国的实际洗钱规模。4.2阐述了中国洗钱犯罪的特征:第一,从洗钱目的看,犯罪分子大肆向境外转移赃款;第二,从洗钱对象看,清洗职务犯罪收益问题突出。第三,从洗钱方式看,地下钱庄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第四,从洗钱情节看,洗钱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第五,从专业程度看,洗钱地区差异比较明显。4.3回顾了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立法探索、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得出需要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的结论。4.4回顾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发展和演进过程,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5章专题论述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过程,并概括出两个主要特点:一、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创立与发展受到国际影响显著;二、国际影响下的跨越式发展,导致了反洗钱刑事立法水土不服。之后,文章提出了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建议:一、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到一切可以产生收益的犯罪;二、修改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改为“明知和应知”相结合;三、将上游犯罪的本犯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四、完善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将“获取、占有或使用”三种行为方式列入犯罪的客观构成中;五、设定洗钱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使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对洗钱行为加以分类表述,并据此制定不同的刑罚幅度。 第6章讨论反洗钱专门立法的完善。在论证了制定《反洗钱法》必要性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与刑法中规定相互呼应的洗钱定义,进一步提出了建立我国反洗钱组织构架的新主张:由“政策协调机构”、“金融情报机构”和“调查处理机构”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国家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建立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依法独立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监测处理工作,并明确其人员构成、职责任务和法律权限;加强反洗钱侦查部门的力量,将原来的洗钱犯罪侦查处升格为沈钱犯罪侦查局,各级公安部门设立相应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针对主张赋予公安机关的反沈钱特别调查权的情况,笔者认为从长远的法治精神和现实的国情出发,不应该赋予公安机关反洗钱特别调查权。关于我国反洗钱交易报告义务主体,文章建议将金融机构、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构纳入交易报告范围,规定中介公司在从事准金融业务时承担审慎审查的和报告大额交易的义务。在内部监管制度方面,金融机构、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和中介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监控组织和制度。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方面,文章建议积极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艾格蒙特集团,建立与各国执法部门间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司法协助机制等。文章还开创性地对建立“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的必要性、原则、分享范围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专题论述。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者以学者身份拟订了《反洗钱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