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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的新型经营业务,以其独具的透支功能在为持卡人提供快捷、方便服务的同时,也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带来了非常可观的收益。作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信用卡业务在当今银行业界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国外银行70%-80%的盈利来自于信用卡业务,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也较低,所以这一业务也远没有彰显出其重要地位。然而,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扩展及发卡量的大规模增加,再加上相关配套建设的落后,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信用体系尚待完善情况下,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数量急剧上升,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信用卡的起源、发展及其作用,由此得出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第一部分为了对恶意透支作一个准确的界定,分析了一下透支的分类,透支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大类,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按照不同的标准还可以继续细分;介绍了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私相授受型”恶意透支、“交叉担保型”恶意透支以及“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等等;阐述了国内外有关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立法过程作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描述,为下文提出的立法建议作出了铺垫。第二部分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分析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使我们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一个更明晰的认识,为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根据2009年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难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催收要件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践认定,为下文提出的立法建议作出了铺垫。第四部分从恶意透支有无独立成罪之必要问题和单位犯罪主体问题以及具体的立法建议方面提出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不成熟的观点,尚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