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兼同朱华泽、刘升平同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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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朱华泽、刘升平同志在《关于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7年第一期,以下简称《文章》)中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科学表述是:规范化、条文化了人民意志,或简称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文章》也承认社会主义法“还是带有阶级性的”,并且说“阶段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一种进步”。但又认为,“分析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时,我们所强调的就不应是阶级性而是人民性,人民性应是社会主义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或者说是本质属性中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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