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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从自然和历史两个维度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科学而辩证的解读。从自然的维度看,人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与非人类的生命具有同质性,是“小写”的人,因而伦理学应该走出对人的“固恋”,“扩大道德共同体的边界”,把自然纳入伦理的怀抱。从历史的维度看,人是劳动的产物,是对象化活动中的自我生成,是“大写”的人;劳动的对象性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场依存性”,决定了人把自然作为“道德顾客”的逻辑必然性。这样,恩格斯对人的本质规定性的理解,既超越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又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