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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空白票据是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本文从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概述、补充权的取得方式以及行使规则和效力等方面浅谈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相关问题,以期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发展和实务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票据法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述
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因为空白票据欠缺了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致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不完全,违背了票据的文意性和要式性。在空白事项被补充完全之前,票据因欠缺有效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票据从而具备有效要件,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故此可以认为,空白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这里的补充权人包括空白票据的初始取得人或其后正当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 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表明我国开始承认空白票据的合法性。这是《票据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空白票据的理论基础
所谓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白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目前,有关空白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1)委任说。这一学说认为空白票据并非票据,只有当持票人基于委托关系将空白票据补充完整后才具有票据的效力。(2)代理说。此说认为,行使空白补充权,非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签章人的名义进行的,此乃空白票据的签章人与补充权人之间有授受代理权之故,空白补充权的本质乃为代理权的授予。(3)契约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将这一空白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双方会就空白补充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可将这一过程看做是空白票据的当事人间订立关于票据补充权契约的过程。(4)授权说。该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的权利,但并非民事代理权的授予,不产生法律行为代理的效力。
笔者以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不同于委托权,空白票据在形成之时已经具备了票据的效力;也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补充权是补充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补充票据的行为;同时也不同于契约说,契约说的观点缺乏理论依据:在空白补充权授予之前,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协议的过程,也即空白签章人与补充权人对补记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说的观点似可取,但是契约说是双方在授予补充权之前,就补充权的内容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属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空白补充权的授予,则是由空白签章人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它与双方协议的内部关系是可以分离的。因此,笔者主张“授权说”,从名义上分析,空白授权票据是基于票据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的,称之为授权票据名正言顺;其次,补充授权是空白签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出现授权不明或者授权错误时,应当由授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方式
基于对空白补充权授予方式的不同主张,理论界对空白票据上补充权存在与否的认定标准也有不同的学说,可总结为以下三种:其一“主观说”。该学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否存在以及补充权范围的认定,应以空白签章者是否在票据上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或以有无授予空白补充权的协议为标准。其二“客观说”,又称“默示授权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签名人即使没有使他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充的意思,但从票据证券本身的外观上如认为有转化为完全票据的可能性,仍应认为是空白票据。其三“折衷说”。此说认为空白签章人作成并将空白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过程本身就是创造票据权利的过程,只不过这种票据权利是附条件的票据权利,其所附条件为:收款人必须同时享有空白补充权。在空白票据被补充完全之前,应以补充空白事项为行使票据权利的停止条件;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票据权利方可生效。
笔者不倾向于客观说和折中说,支持主观说。首先,主观说以出票人的意思表示或协议为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条件,这就保证了空白补充权不会被恶意的持票人利用,保证了出票人的利益。同时,在出票人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只要将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意思表示记载于票据上或另发补充授权书,一并转让即可,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流通使用,也不会影响到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法律效力的规定,只有第86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可以看作是对空白支票在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于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补充权滥用时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票据立法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借鉴国际票据公约和国外票据法的成功经验,对空白补充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完整规定。
首先,应当在规定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同时,规定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在补充权人依授权行使空白补充权之后,成为完全票据,持票人得依票据文义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曾经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持票人主张票据无效。然后,我国立法还应当补充规定空白补充权发生滥用情况时,空白票据的效力:其一,空白签章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空白签章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其二,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者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察知从而取得票据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提出抗辩。其三,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空白签章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五、结语
空白票据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效率的要求,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空白票据制度。如今我国票据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期待一部全新的票据法,使票据法对市场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永芹:《论空白票据的空白补充权》,当代法学,2005(3)。
[2]孔秀琳:《空白票据补充权若干问题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3]张以标:《空白授权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分析》,研究生法学第20卷第1 期,2010(2)。
[4]李垚葳:《论空白票据补充权》,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科版)第30卷第7期,2009(7)。
[5]刘婷:《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制博览(法学研究)2012(10)。
[7]谢石松:《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96(6)。
[8]刘丽丽:《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摘要:空白票据是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本文从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概述、补充权的取得方式以及行使规则和效力等方面浅谈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相关问题,以期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发展和实务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票据法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述
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因为空白票据欠缺了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致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不完全,违背了票据的文意性和要式性。在空白事项被补充完全之前,票据因欠缺有效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票据从而具备有效要件,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故此可以认为,空白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这里的补充权人包括空白票据的初始取得人或其后正当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 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表明我国开始承认空白票据的合法性。这是《票据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空白票据的理论基础
所谓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白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目前,有关空白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1)委任说。这一学说认为空白票据并非票据,只有当持票人基于委托关系将空白票据补充完整后才具有票据的效力。(2)代理说。此说认为,行使空白补充权,非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签章人的名义进行的,此乃空白票据的签章人与补充权人之间有授受代理权之故,空白补充权的本质乃为代理权的授予。(3)契约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将这一空白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双方会就空白补充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可将这一过程看做是空白票据的当事人间订立关于票据补充权契约的过程。(4)授权说。该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的权利,但并非民事代理权的授予,不产生法律行为代理的效力。
笔者以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不同于委托权,空白票据在形成之时已经具备了票据的效力;也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补充权是补充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补充票据的行为;同时也不同于契约说,契约说的观点缺乏理论依据:在空白补充权授予之前,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协议的过程,也即空白签章人与补充权人对补记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说的观点似可取,但是契约说是双方在授予补充权之前,就补充权的内容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属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空白补充权的授予,则是由空白签章人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它与双方协议的内部关系是可以分离的。因此,笔者主张“授权说”,从名义上分析,空白授权票据是基于票据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的,称之为授权票据名正言顺;其次,补充授权是空白签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出现授权不明或者授权错误时,应当由授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方式
基于对空白补充权授予方式的不同主张,理论界对空白票据上补充权存在与否的认定标准也有不同的学说,可总结为以下三种:其一“主观说”。该学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否存在以及补充权范围的认定,应以空白签章者是否在票据上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或以有无授予空白补充权的协议为标准。其二“客观说”,又称“默示授权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签名人即使没有使他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充的意思,但从票据证券本身的外观上如认为有转化为完全票据的可能性,仍应认为是空白票据。其三“折衷说”。此说认为空白签章人作成并将空白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过程本身就是创造票据权利的过程,只不过这种票据权利是附条件的票据权利,其所附条件为:收款人必须同时享有空白补充权。在空白票据被补充完全之前,应以补充空白事项为行使票据权利的停止条件;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票据权利方可生效。
笔者不倾向于客观说和折中说,支持主观说。首先,主观说以出票人的意思表示或协议为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条件,这就保证了空白补充权不会被恶意的持票人利用,保证了出票人的利益。同时,在出票人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只要将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意思表示记载于票据上或另发补充授权书,一并转让即可,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流通使用,也不会影响到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法律效力的规定,只有第86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可以看作是对空白支票在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于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补充权滥用时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票据立法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借鉴国际票据公约和国外票据法的成功经验,对空白补充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完整规定。
首先,应当在规定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同时,规定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在补充权人依授权行使空白补充权之后,成为完全票据,持票人得依票据文义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曾经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持票人主张票据无效。然后,我国立法还应当补充规定空白补充权发生滥用情况时,空白票据的效力:其一,空白签章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空白签章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其二,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者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察知从而取得票据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提出抗辩。其三,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空白签章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五、结语
空白票据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效率的要求,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空白票据制度。如今我国票据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期待一部全新的票据法,使票据法对市场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永芹:《论空白票据的空白补充权》,当代法学,2005(3)。
[2]孔秀琳:《空白票据补充权若干问题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3]张以标:《空白授权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分析》,研究生法学第20卷第1 期,2010(2)。
[4]李垚葳:《论空白票据补充权》,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科版)第30卷第7期,2009(7)。
[5]刘婷:《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制博览(法学研究)2012(10)。
[7]谢石松:《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96(6)。
[8]刘丽丽:《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