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其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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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封建隶属政策是西周族群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周王授予诸侯管治封域内土著邦族的权力,即《诗经·大雅·韩奕》所称的“因以其伯”。其管治并非羁縻,而是包括组织城防、分派劳役、划定田亩、征收赋税、贡献土产等具体内容。臣服族群并非奴隶,一般作为附属于诸侯的“附庸”而存在,多依旧保有宗族组织。周人采用周礼作为管控异族的重要手段,考古发现不少西周时期的异族群均采用了周礼。西周封建隶属的族群治理政策奠定了族群融合的基调,相比殷商对异族群体的控制更为开放而深入,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两周八百余年的统治基业。
  关键词:西周;族群治理;附庸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3.006
  公元前11世纪,周人由向隅西部的蕞尔小邦东向伐商,一跃而为天下共主,建立起远超商王国势力范围的广域国家,这与其开放性的族群治理策略有着密切关系。已有研究表明,周族自形成之始即与其他姓族组成民族共同体,作为征服者的周民族具有极大的魄力,兼收并蓄投靠或投降他们的其他族群,同时通过封建的形式将周室贵族分散于各地,与异族群杂居并处,形成一个典型的多族群杂居共处的社会。1可以说西周封建及其所实行的族群治理政策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学界已从不同角度对西周时期族群关系及治理问题加以讨论。例如王玉哲、许倬云等学者主要从族群融合的角度指出西周时期华戎杂处,周人对土著族群由对立趋于融合,2以融合为主,只有在融合不易时才发生控制与对抗。3顾颉刚、杨宽、赵世超、晁福林、王晖、张利军等学者则多从“服制”的角度具体探讨了周人与所谓蛮夷戎狄等异族群体之间的臣属关系。4陈梦家、谷霁光、裘锡圭等学者详细考辨了臣服族群的身份例如“虎臣”、“仆庸”等的内涵特征,1朱凤瀚先生则具体分析了西周王朝与“南国”范围内的淮夷族群的关系等。2近年来,随着相关考古资料的日益丰富,不少学者亦结合考古学文化的概念对早期国家治理中的“中心”与“边缘”关系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3
  相关讨论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但尚存在若干问题需加辨析。其一,目前多从中心王朝与文化视角来考察周人与边域族群之间的关系,对周人族群治理中的分级隶属政策谈论不多。其二,臣服族群作为“附庸”其性质与地位问题尚需再辨。其三,对异族群体遵行周礼的情况揭示不够。有关西周时期族群治理的文献资料匮乏,《诗经·大雅·韩奕》中所讲到的“因以其伯”应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线索。遗憾的是,由于材料解读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一材料迄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韩奕》“因以其伯”入手,结合近年来新发现的铜器铭文及相关考古发现等,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西周时期的异族群体治理问题再作探讨。一孔之见,祈请学界指正。
  一、何谓“因以其伯”
  西周宣王时期,在南土、北土重新册命了一批诸侯,韩侯为其中之一,《诗经·大雅·韩奕》即记其事。诗篇以韩侯为主线描写了多个场景:初章,韩侯朝觐周王,诗中详述了周王赏赐韩侯象征地位的诸多礼品;次章,韩侯去周,周大夫显父为其饯行,详述了宴会场景及郊赠之礼;三章,韩侯娶蹶父之女为妻,详述了韩侯迎亲的情景;末章,周王锡命韩侯因治“百蛮”,治理北方土著邦族,详述了韩侯治理土著邦族的具体措施。其中诗篇末章与本文关系较大,迻录如下:
  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献其貔皮,赤豹黄羆。4
  诗中讲到周王锡命韩侯,赋予韩侯管理北方边域族群的权力,即所谓“奄受北国”。诗中所说的北方边域族群如百蛮、追、貊等究处于何地,以及韩侯的管理职责如何等问题,学者讨论纷歧,值得再作探讨。
  首先看“韩”的位置。郑笺据诗中出现“梁山”将韩置于周王畿之北,后为晋所灭,大致在今陕西省韩城市南。如此一来,韩与燕距离过远,燕师为韩国筑城就显得无从解释。故朱熹认为:“韩初封时,召公为司空。王命以其众为筑此城,如召伯营谢、山甫城齐、春秋诸侯城邢、城楚丘之类也。”5认为燕召公为王朝司空,受王命为韩筑城。朱氏的弥缝尚有破绽,召公是否为司空且不说,司空也并不具有召集自己国族之众为诸侯筑城的职责。故清儒顾炎武云:“窃疑同州去燕二千余里,即令召公为司空,掌邦土,量地远近,兴事任力,亦当发民于近甸而已,岂有役二千里外之人而为筑城者哉?”6实际已经否定了这种看法。
  诗中为韩国筑城的“燕师”为北燕之师众,故韩、燕相距不远。清儒陈奂指出周有二韩:一为周武王所封的姬姓之韩,国在河东晋地,后为晋国所灭;一为成王时期所封的周武王后代,即《韩奕》篇所锡命的韩侯。7《水经注·圣水注》卷十二引王肃云:“今涿郡方城县有韩侯城,世谓之寒号城,非也。”1《括地志》记:“方城故在幽州固安县南十七里。”2陈奂云:“今固安县在顺天府西南,则韩城在燕国南矣”。3燕师所筑的韩城应在今河北固安一带,其北除了燕国外,当存有大量的土著族群。考古材料表明,商周时期这一地区的土著文化十分丰富,早期有围坊三期文化、张家园上层文化,4两周之际时尚有夏家店上层文化东南沟类型等。5
  其次,韩侯是否被周王命为侯伯?孔颖达疏云:“宣王以此韩侯之先祖尝受王命为一州侯伯,既治州内之国,因又使之时节百蛮之国,其有贡献往来为之节度也”,6孔氏更认为韩侯所命当为河东“并州牧”。所谓“州牧”、“畿服”、“侯伯”等制度属于战国秦汉时期经学文献所记载的说法,已有研究表明其中部分概念虽有所本,然整体系统则多出于理想式的构划。7上文已证韩国并非位于陕北地区,故“并州牧”之说实为无稽。清儒姚际恒曾提出置疑:“韩为燕之属国,召公统之,故命以筑韩,非以其为司空也。”8韩国地位并不高,同一地区还有实力更强的燕国。韩侯之城之所以由燕師来筑,当有两个原因:第一就是如上文顾炎武所言,韩、燕毗邻,易于调动劳动力;第二则如姚际恒所言,相对燕国来说,韩侯势力较弱,一定程度上需受燕国的保护。韩侯非称霸一方的“州牧”是不言自明的。学界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周王朝册命的侯实质是王朝派驻边域的外服军事职官,侯国具有政区性质。9因此,韩侯虽为封君,享有封地和民众,本质上仍是西周派驻的军事职官,并非经学文献中所称的“侯伯”或“州牧”。   以上两个问题即明,则可以重新理解诗篇所说的“奄受北国,因以其伯”。郑玄笺云:“令抚柔其所受王畿北面之国,因以其先祖侯伯之事尽予之”,10将“因”视为虚辞,将“伯”解释为“其先祖侯伯之事”,增字解经,明显失于迂曲。这里的“因”与“因时百蛮”的“因”意思相同,都是因袭接受之意。毛传云:“长是蛮服之百国也”,11将“因”解释为实辞“长”是比较恰当的。“因以其伯”即“因其伯”或“以其伯因”,其省略掉的主语是韩侯,韩侯因袭接收封域内的邦伯族群,即统治他们。其所因的“伯”大概就是指追、貊一类的族群伯长,西周早期貊子卣铭称:“王令士道归(馈)貉子鹿三,貉子对扬王休。”(《集成》5409)学者或认为貉子即貊族首领。12
  文献说到西周将土著族群封予诸侯时通常使用“因”字:1.《左传》襄公四年载后羿:“因夏民以代夏政”;132.《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封鲁国之事,“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143.《诗经·大雅·崧高》记周宣王分封申伯于谢地:“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154.《国语·郑语》记载郑桓公问对于史伯,其中说到谢西之九州不可居:“其民沓贪而忍,不可因也”。16以上的“因”字均有因袭承继原有民众之意,朱凤瀚认为即指治理所因继的土著族群。17另外,“因”也有陈陈相因之意,意味着不去改变这些被接收的土著伯族的原状,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不变。当然“伯”并非指侯伯,所指的就是接受韩侯统治的土著族群族长,即上举金文中“貉子”一类的人物。
  近人林义光云:“伯,长也。追貊北国各自有长,韩侯就而用其长。”1将“伯”解释为蛮貊族群之长,将“因”解释为“就用”,并没有延续郑笺的错误,可以说深得诗篇本义。大盂鼎铭记载周王赏赐盂“邦司四伯”、“夷司王臣十又三伯”(《集成》2837),宜侯夨簋铭记载周王迁虞侯于宜地,“锡奠七伯”(《集成》4320),就是将这些或臣服或征服的异族邦伯赏赐给盂与虞侯,交由他们来治理。铜器铭文所表述的内容实质上与《韩奕》“因以其伯”是一回事,只是一个是周王直接赏赐臣服邦伯,一个则是周王命令诸侯因袭接收臣服邦伯。
  需要注意的是,韩侯“因以其伯”、治理土著伯族的具体内容在诗篇中亦有表现:“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献其貔皮,赤豹黄羆”。“墉”指筑治城卫,“壑”指濬修沟池,也就是整治土著族群的城郭防卫设施。“亩”指整理划治田亩,“藉”则是根据划定的田亩数征收赋役。韩侯作为西周的封国,治理封域内的土著族群,要为组织他们修筑城池防卫,提供武力保护,同时也要清点划治土田亩数,并依照统计结果向他们征发赋役。此外,这些土著伯族还需要贡献土特产品,像诗中提到的狐、豹、熊等动物的毛皮。
  据以上所考,西周后期的韩侯位于今天的河北北部华戎杂处之地。周王册封韩侯,不是使他成为所谓“侯伯”、“州牧”一类的霸主,而是出于控制异族、藩屏周室的考量,赋予其管理封地附近土著族群的权力,即《韩奕》中说到的“因以其伯”。“因”表示因袭,说明土著邦族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一定程度上保持不变。获得周王授权的封建诸侯,对封域内异族邦伯的接收与管治并非仅具羁縻形式,而是具有组织城防、划定田亩、征收赋役、贡献土产等日常治理的具体内容。这种将土著邦族交予封建诸侯治理的方式实质上是族群治理中的一种分级隶属政策。《诗经》所载的这种因治方式,足证至迟到西周晚期周王朝对边域族群的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
  二、作为“附庸”存在的臣服族群
  西周时期,诸侯所因袭治理的土著邦族一般作为“附庸”而存在。《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初封鲁之事:“分之土田陪敦”,2又《诗经·鲁颂·閟宫》也记载封鲁之事:“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3《左传》的“陪敦”就是《诗经》中的“附庸”。西周金文中也有“仆庸”,学者考证就是文献中所见的“附庸”。4庸有劳作之意,《尔雅·释诂》:“庸,劳也。”5异族邦伯臣服于周,并为周王朝提供力役贡赋等,也就成了周王朝管理的“庸”。就像上述《韩奕》所记,土著伯族臣服于周,由王命授予诸侯统治,耕藉田亩,缴纳赋税,提供力役,贡献土产,正是“附庸”之事。
  过去学界常将“附庸”视为奴隶,则嫌求之过深。例如陈梦家曾认为《韩奕》中周王将貊、追之狄锡予韩侯,是将异族之人作为农业奴隶也就是“庸”来对待的,它和《国语·晋语》中所提到的“隶农”地位相近。6杨宽也认为被征服的族群保留原来的生产组织使改事君,实际上被转变成了受奴役、榨取的集体奴隶。7童书业、裘锡圭等先生均有类似看法。8实质上附庸在西周时期只是表示群体之间的一种依附关系,并不必然就表示了它本身具有奴隶性质。上古邦族林立,其间多的是征服与因袭,臣服意味着族群的融合。商代时期就已经有不少异族邦伯融入王朝政治体内,成为王朝政治结构的一部分。《尚书·酒诰》记述商代的政制称:“外服:侯、甸、男、卫、邦伯”,1《召诰》又云:“庶殷:侯、甸、男、邦伯”,2其中都有“邦伯”这一等级,“邦伯”在商代指的就是异族群体。3
  周承商制,《诗经·大雅·皇矣》记载周文王时期征伐崇国时,“是致是附,四方以无侮”,朱熹云:“文王伐崇之初,缓攻徐战,告祀群神,以致附来者,而四方无不畏服”,4行军征战即是招致四方邦族的过程。西周王朝初建就招致了不少异族邦伯,湖北随州叶家山西周墓地近年新出土一件西周早期的荆子鼎,铭文云:“丁巳,王大侑。戊午,荆子蔑历,赏白牡一。己未,王赏多邦伯。荆子丽,赏鬯卣、贝二朋。”5铭文“多邦伯”与商代的“多伯”性质相似,相对周王室而言,均属于异族邦伯臣服于周而拥有土地者,因此能够参与周王朝盟会,受到周王的蔑历赏赐。6学者很早就曾提出较客观的看法,认为附庸对于西周诸侯而言,只是封建依附关系,庸是封建制的产物,与奴隶制了无关系。7
  约属康王时期的井侯簋铭称:“唯三月,王令荣眔内史曰:‘害邢侯服,赐臣三品:州人、重人、庸人。’”(《集成》4241)“害”,通“匄”若“介”,有赐予之意。8周王赐予邢侯土地与附庸,包括州、重、庸三个小邦族。朱凤瀚认为:“由州人、重人、庸人之称看,其旧有的亲族组织依然如旧,只是在等级身份上降为被周人役使之附庸,其身份相当于《大雅·崧高》中为申伯之庸的谢人与《左传》定公四年隶于伯禽之商奄之民。”9周王赐予邢侯附庸,与《韩奕》周王赐予韩侯“其追其貊”、“因以其伯”類似。虽然庸人作为“臣”被赐予邢侯,并不说明庸就成了奴隶。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庸伯”,是庸人的首领,庸伯簋铭云:“唯王伐逑鱼,遂伐黑,至燎于宗周,赐庸伯贝十朋。敢对扬王休,用作朕文考宝尊簋,其万年子子孙孙其永宝用”(《集成》4169),又庸伯簋盖铭:“庸伯作宝。”10可见作为庸人的上层,庸伯接受周王的赏赐,与周王室有礼仪上的往来,同时又认同西周的青铜礼器系统,为其父亲制作祭器。则庸伯当保有宗庙与宗族组织,显非周人的奴隶。   臣服的异族群体一般仍保有原有的社会组织以及宗族社稷。《尚书·多士》记载周王朝对部分异族臣服者:“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止”,11《多方》记载这些臣服的方国:“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12附庸族群并未打散组织,而且仍然保有一定的封地。直到春秋时期还存在类似的臣服现象。《左传》僖公六年记载楚国征服许国,“许男面缚衔璧,大夫衰絰,士舆榇。楚子问诸逢伯,对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楚子從之。”13许国国君面缚、衔璧表示臣服于楚。类似的例子又见于《左传》昭公四年赖国对楚的臣服,“赖子面缚衔璧,士袒,舆榇从之。”14此外还有《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国攻进郑都,郑伯“肉袒牵羊以逆”,15均是表示臣服。楚国对臣服族邦并没有真的处死国君,奴役民众,而是接受其臣服,同时保留了原有的国族组织。朱凤瀚先生曾分析曲阜鲁国故城内土著家族的考古资料,认为鲁国统治者并没有打乱土著居民的家族组织,亦不强求改革其生活习俗,仍然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只是在政治、经济上置之于被统治、被役使的地位。1
  不惟如此,部分附庸族群还能进入王朝,担任一定职务,组成王朝政治结构的一部分。上文讲到的荆子鼎铭文中的“多邦伯”显然属于这种情况。据学者研究,作器的“荆子”即“楚子”,有可能是文献中的楚王熊绎,2荆子属于“多邦伯”中的一员,3李学勤先生认为铭文记载的正是西周成王时期的“岐阳之盟”。4成王在岐阳这里举行诸侯会盟,楚国作为其中一员便参与了这次盟会。《国语·晋语八》记晋国叔向言论称:“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茅蕝,设望表,与鲜卑守燎,故不与盟。”5荆在当时虽地位不高,但参与盟会即表示其进入了王朝的政治等级体系。春秋时期的叔向以学识见著,其言论或本自古史记载。《尚书·多方》记载了周王朝对臣服族群的类似安置,“我有周惟其大介赉尔,迪简在王庭,尚尔事,有服在大僚。”6周王朝会根据臣服族群的情况,选择一部分族群的上层进入王朝官僚机构内担任职事。
  “庸”与“臣”情况略似,臣服并不必然代表其遭遇就悲惨低下。“臣”最早虽为异族俘虏,但部分“臣”的背后往往仍存在结构完整的邦族,随着融合的加强,“臣”的家族或具有祖传的技术,或具有较强的势力,一部分“臣”在新政权中仍为贵族,其实际地位并不低。“庸”也是如此,先秦时期与后来的编户齐民不同,以家族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结构,7“庸”等并非单独的个体,往往仍保有基本完整的家族组织。因此,部分臣服邦族实际并非仅是受剥削者。附庸保有宗族组织,多是具体而微的小国,且又由封域内的周室诸侯来管理,因此经学文献中将“附庸”整齐为诸侯之下的一级政治层级。《孟子·万章下》云:“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8《礼记·王制》中有类似的表述。据前文的讨论,这里对“附庸”的定义大致是正确的。“附庸”最大的特点就是附于诸侯,由周王朝授命诸侯加以管理。
  前文讲到鲁、韩、邢等诸侯受封时接受王命,接收封域内的土著邦族为附庸,据文献记载,鲁国的附庸在春秋时期仍然存有。《论语·季氏》:“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9何晏《集解》引孔安国的观点认为颛臾即是鲁国的附庸,《季氏》中称它是鲁国的“社稷之臣”,说明了附庸为臣属的性质。清儒刘宝楠引赵佑《温故录》对鲁国附庸在春秋时的情况有所概括:“鲁属国之在邦域者多矣,自向为莒入,宿被宋迁,邾与鲁世相仇杀,鲁又灭项,取须句,取邿,取鄟,取鄫,取卞,皆附庸而不克保。”10其中提到鲁国的附庸包括向、宿、邾、项、须句、邿、鄟、鄫、卞等小族邦。
  需指出的是,臣服的异族群体在诸侯封地是由诸侯接收管理,在王畿内则常由王畿贵族负责管理。西周时期铜器逆钟铭云:“公室仆庸、臣妾”(《集成》62),又琱生簋云:“公仆庸土田多柔(扰)”(《集成》4292),又询簋铭云:“司邑人、先虎臣、后庸”(《集成》4321),铭文所记都是由王畿贵族负责管理的仆庸。学者或据之讨论仆庸的农奴身份,实际上单从上述铭文来看,看不出仆庸遭到了奴隶的非人待遇。
  据以上考论,西周时期臣服的异族群体一般作为“附庸”存在,处在王畿之外的土著伯族往往由周王赐予外服诸侯加以管理。附庸族群为周王朝提供力役贡赋等。过去学界常据铜器铭文认为“仆庸”是此类族群的正式称谓,并视之为农业奴隶,根据并不充分。早期国家招致异族群体的臣服,往往并不破坏其原有的宗族组织,保有其原有的生活方式,甚至保有原有的土地,实际上仍是一个个具体而微的族邦国家。附庸与管理者只是一种依附关系,并非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臣服族群有的还被纳入王朝的政治结构,后世礼书概括的“附庸”即作为附属于诸侯的一级政治主体而存在,有一定实际根据,并不全然出自礼家的构拟。
  三、周礼与族群融合
  周王室分封诸侯到边域要地,在王畿之外尤其是异族群体广泛散布的边域地区,周王室采取了“因以其伯”的策略,由受封的诸侯因袭管理封域内的异族邦伯,这些异族邦伯于是作为依附于诸侯的“附庸”而存在。正如上文所揭示的,虽然异族群体成了受管理的“附庸”,但他们并非奴隶,而是大多保存原有的宗族组织,依然拥有相当的实力,只是在政治地位上有所降低,成为周王朝的贡赋劳役之臣。即使如此,部分臣服的异族邦伯还有可能进入周王朝的政治体系担任职务。实际上,异族群体构成了西周等级制的一环,后世的礼书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来描述“附庸”的。
  作为附庸,臣服的异族群体需要耕作田亩、缴纳贡赋、承担力役等,即上述《韩奕》所云韩侯对域内土著族群所实施的管理内容。《尚书·多方》云:“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尔罔不克臬。”1“胥伯”,《尚书大传》作“胥赋”,王国维认为当即毛公鼎铭“艺小大楚赋”之“楚赋”,“楚”古同“胥”,“正”当作“征”解。2于省吾认为“伯”本应是兮甲盘铭的“”字,从贝,白声,为财赋之意。3因此该句大意即谓:对于周王朝各种胥役财赋的征调,臣服的族邦没有不依规定完成的。臣服族群所做的即清儒孙星衍所谓“奉正长供繇赋也”。4   除了接受西周封建诸侯的统辖外,这些臣服族群与周王室之间也有朝贡义务或类似往来,体现了周礼在族群融合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由多篇铜器铭文来看,《孟子》中所称的附庸“不达于天子”这点是错误的。西周中期的伯簋铭:
  唯王九年九月甲寅,王命益公征眉敖,益公至告。二月,眉敖至见,献。己未,王命中侄归伯狐裘。王若曰:“伯,朕丕显祖文王、武王,膺受大命,乃祖克逑先王,異(翼)自它邦,有于大命,我亦弗享邦,锡汝狐裘。”伯拜手稽首:“天子休,弗忘小裔邦,归夆敢对扬天子丕丕鲁休,用作朕皇考武幾王尊簋。用好宗庙,享夙夕,好朋友越百诸婚媾,用祈屯祿永命鲁寿子孙,归夆其万年日用享于宗室。(《集成》4331)
  杨树达指出眉敖、伯、归夆为一人。5是族氏,归夆为其名,眉敖是其作为首领的称号。“敖”是周代边裔族群首领的一种称谓,楚国国君有若敖、霄敖、郏敖等。伯自称“小裔邦”,称其父亲为“武幾王”,刘雨认为此当为在野王称,低于周天子,属于异族邦君臣服于周王者。6铭文中说到西周文王、武王接受天命,实即代商而立,在伐商过程中,伯的先祖翼戴周王,前来辅弼。很可能像《尚书·牧誓》中所记的“友邦冢君”一样,伯邦族在商末投诚于周人,并参与了倒商行动。从铭文看,伯虽为异族邦伯,同样保有邦族宗庙,祭祀父祖,熟习并践行周礼。伯因受赐而作宗室祭器,可见他服膺于周文化,实行青铜礼器系统。铭文“献”的“”,于省吾认为与上引兮甲盘的“”是同一个字,表示财赋之意。7伯眉敖受征召觐见,并贡献了财赋。《国语·周语上》有所谓“蛮夷要服”、“要服者贡”的说法,纳贡的异族群体应略近于此“要服”所称。
  周礼在族群管理与融合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臣服的异族群体,至少是其上层阶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践行周礼,纳入了周文化系统。近年考古新发现的山西横水倗伯墓地以及翼城大河口霸伯墓地是很好的例证。与西周墓葬相比,两处墓地在墓向、墓葬形制、葬式以及殉葬习俗等方面颇具特色,学者一般认为倗、霸二伯应属文献所记赐封晋国的“怀姓九宗”。1与周王朝将异族群体赐予鲁侯、燕侯、韩侯、邢侯等作为附庸一样,“怀姓九宗”实即晋国的附庸。2两处墓地虽然在葬俗上颇具特点,但从出土器物方面来看则显示墓主人已接受周人的礼制文化。表一横水M1、M2为倗伯夫妻墓,大河口M1、M1017可能是两位霸伯墓。墓中随葬了不少青铜礼器,基本涵括了食器、酒器、水器、乐器等类别,其中食器以鼎、簋为核心组合,兼及盘、盉等水器,属于典型的周文化礼器组合。
  其中大河口M1071所出的霸伯盂充分说明了这类异族邦伯遵行周礼的情况:
  唯三月,王使伯考蔑尚历,馈茅苞、芳鬯,臧(咸)。尚拜稽首。既稽首,延宾、赞,傧用虎皮乘。毁,用璋,奏。翌日,命宾曰:“拜稽首。天子蔑其臣历,敢敏用璋。”遣宾、赞,用鱼皮两,侧毁,用璋,先马,右毁,用玉,宾出。以俎,或延,伯或(又)原毁,用玉,先车。宾出。伯遗宾于郊,或余(予)宾马。霸伯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作宝盂,孙孙子子其万年永宝。3
  周王使人蔑历霸伯并馈送苞茅、鬯酒等,霸伯接受并铸作礼器以铭记。铭文详细记载了相关礼仪过程,属于礼书中所记的聘礼。整个过程包括五个环节:开始是蔑历之礼,使臣代表周王勉励霸伯;其后是傧礼,霸伯以四张虎皮慰劳使臣;接着第二天行贿礼,霸伯还致礼物给周王,报答来聘之盛意;之后是飨礼,霸伯饯别使臣;最后是郊赠之礼,使臣舍止于郊,霸伯以马匹赠予使臣。学者认为与《仪礼》所记的“聘礼”相比较,铭文所记虽然在细节上仍有一些疏漏,但大体已经齐备。4
  西周开放式的族群治理策略奠定了族群融合的基调。这一点与商王朝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据朱凤瀚先生的意见,商王国相对较为封闭,王国成员比较单纯,异族成员往往被充作奴隶或人牲。虽然商文化影响广泛,但其主要的政治区域仍只局限于今冀南与豫北、豫西地区。5杨建华先生曾指出商周时期中原对燕山南北地区的影响,商代是分散式的,而周代则采取了据点式,建立了诸侯国,其影响力更强。1这种影响力就包括了诸侯对土著邦伯的分级隶属。蒋刚先生分析商周时期对异族群体的经略方式存在差异,商人与异族建立的多是一种或稳定或不稳定的联盟关系,例如商人与太行山以西的白燕文化。而周人则直接将姬姓贵族分封到这些地区,例如在太行山以西地区就封建了晋国。晋文化实质上就是周文化,分封诸侯即代表了周文化直接进入了该地区,这种“分封隶属”的经略方式相比商人的联盟政策更为直接,其对异族群体的接收与管理也更为稳定。2
  考古发现提供了有关西周时期族群融合程度的直观证据,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昌平白浮西周墓。3白浮M2、M3两墓出土了包括青铜容器、兵器、工具、车马器、玉器、有字甲骨以及陶器在内的大量随葬品。学者据墓中所出北方系工具、武器及镜形饰等,认为其属于北方土著族群的张家园上层文化。4将白浮墓葬中的北方系青铜器作简图如图一。
  图中1—5的菌首或兽首剑,茎部镂空,格下有凹槽,有学者分析这种剑常见于南西伯利亚地区的卡拉苏克文化。5 6号青铜盔前后有弧形开口,后开口较低,有中原殷墟头盔的遗风,同时也吸收了柳林高红遗址的北方式青铜盔的风格。6 7、9、12等实际上是中原式的斧、刀、戈与北方式的銎柄相结合出现的有銎兵器。9号有銎长体刀上的乳钉纹以及管銎上的纵向弦纹,一般不见于中原文化的兵器上,有学者据此主张张家园上层文化应该就是某种戎人的遗存。7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M2墓主为一中年女性,却随葬大量青铜兵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墓主应非中原族群。然而白浮墓主族群与周文化的融合是显而易见的,学者一般认为其属于燕国的臣属。1M2所出铜礼器有鼎、簋、壶各一件,M3所出有鼎、簋各两件,鼎、簋组合是中原周文化的典型风格。另外,两墓还出土了刻字卜骨、车马器、玉器,以及周式风格的陶鬲等。其中礼器、卜骨、车马器等代表了上层礼仪,陶器代表了日常生活,两相结合足以说明墓主所在的戎族群体与周文化融合之深入。
  概言之,西周时期封建诸侯以藩屏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是授命诸侯因袭接收封域内的土著邦族,即《诗经·大雅·韩奕》中所称的“因以其伯”。据《韩奕》所记,诸侯对这些臣服邦族的统治并非仅具羁縻形式,而是包括组织城防、分派劳役、划定田亩、征收赋税、贡献土产等具体的日常治理内容。《诗经》所载的这种因治方式,足证至迟到西周晚期时,周王朝对边域族群的管理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制度。受诸侯管制的臣服族群一般作为“附庸”而存在,其内涵即后世礼书所概括的附属于诸侯的一级政治体。学界多认为附庸为奴隶,根据并不充分,附庸与周王朝管理者只是依附关系。西周时期的臣服邦族往往依旧保存宗族组织,实质上仍是具体而微的族邦国家。甚至部分异族上层进入了周王朝的政治舞台担任一定职务。周礼是西周王朝管控异族群时所采用的重要手段,铜器铭文常见王朝贵族与异族群体聘礼往还的情况。由考古发现来看,多数臣服族群尤其是其社会上层基本采用了周代的礼乐、祭祀文化,也采用了典型的周代礼器组合系统。西周这种“因以其伯”的族群管理政策奠定了族群融合的基调,相比殷商时期对异族群体的控制更加深入而稳定,其族群融合的效果也更为明显,可以说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两周八百余年的统治基业。
  [作者王坤鹏(1984年—),吉林大学历史系讲师,吉林,长春,130012]
  [收稿日期:2017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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