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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颁布,规定明确要求,每位在职教师在每5年一个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学时不得少于360学时。教师培训任务的完成与否还与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挂钩。同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和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作为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培训经费的足额保障和使用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