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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恶意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泛滥是由于我国由“耻讼”到“兴讼”得转变而成的,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无异于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最大嘲弄。我们应当重视其原因,进行全民思想道德建设,以便进行防范。
关键词:恶意诉讼;防范;法律规制
在我国向法治国家转型的现实国情下,基于我国权利意识、诉讼救济思维缺失的背景,在当前立法上借鉴国外的经验,给予公民行使诉讼权利,这在我国的司法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影响深远。但是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我们的社会也正受着前所未有的诚信考验,充斥着整个社会,如 “三鹿奶粉”、“学术不端”等不良现象。在这样的情势下,民事诉讼领域也难逃冲击,恶意诉讼现象就是其中之一,并且有扩大蔓延之势。
在当前,国内知名学者对恶意诉讼行为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探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总结得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故意挑起诉讼,歪曲事实,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恶意起诉、诉讼欺诈、滥用诉权等。
一、我国当前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危害
1.当前恶意诉讼的现状
当前,恶意诉讼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最为典型的如2007年3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橡胶公司诉轮胎公司拖欠其货款一案。后经法院查明,被告的控股股东竟是原告的主要股东,为了规避法律,转移被告公司的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于是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但最终由于法官的慧眼识别,得以避免。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这说明我国当前恶意诉讼花样翻新、隐蔽性极强,危害极大,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2.恶意诉讼的危害
之所以会进行民事诉讼,在于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而恶意诉讼却背道而驰,使得合法利益受到侵犯,诉讼者攫取非法利益,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歪曲了诉讼的功能,成为了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其危害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直接侵害了合法权益;二是阻碍了其他当事人的诉求保护;三是对我国司法的亵渎和挑战;四是耗费社会资源等。
二、恶意诉讼的防范与规制
1.民事实体法方面的防范及规制措施
(1)依據我国现行法律,认定恶意诉讼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构成一定的要件,恶意诉讼之所以构成侵权行为,是因为侵害了合法人的权益。这一点各国法律已经形成认同。我国法律应当确立恶意诉讼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编纂中保持成文法体例的情况下,吸收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将恶意诉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正如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一样,以便规制恶意诉讼,让其难逃法律的制裁,使社会公平正义彰显。
(2)构建恶意诉讼行为损害赔偿机制。恶意诉讼虽然可恨,但是作为制定法律,应当采取严谨态度,必须严格区分恶意诉讼和一般诉讼。虽如前文所述,把恶意诉讼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和一般侵权行为有所区分,不能因为情感好恶而随意地赋予恶意诉讼受害人以赔偿责任请求权。这样会使得一些有争议的证据情况下,当事人由于怕陷入恶意诉讼之名而不敢起诉,而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会使得一些当事人借恶意诉讼之名,滥用诉讼权,冲击法院的判决,拖累时间,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及法院判决的稳定性。这样就会形成灾难性的连锁效应,因此应当把恶意诉讼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2.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制
为了有效打击恶意诉讼之人,单靠实体法的效用还是远远不够,为达到社会之公平,必须要在程序法方面进行有效立法,发挥程序法应有之效。
(1)对撤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假如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诉讼下去的必要,那么其中一个途径就是撤诉,这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来说法院是会准许的。假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一旦确定当事人是恶意诉讼,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那么就应当启动相关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撤诉。因为当事人一旦启动诉讼,或多或少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有时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特别是声誉方面。在涉及恶意诉讼的案件中,法院裁定不予撤诉,之后可以判决恶意诉讼之人进行损害赔偿。当然,从另一层面,恶意诉讼行为事实上也是在扰乱我国法律秩序,对司法制度的不尊重,而禁止撤诉则是对其的惩戒。
(2)提升法院的职权作用。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辩模式比较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处分权,可是由于当事人的恶意诉讼,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规避法律,滥用诉讼权。这时,法官的职权就应当提升,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调取相关证据,不然由于当事人调查取证不力,而法院又不及时介入,可能会导致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这一点在双方恶意诉讼人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更显出其弊端,因此要适当提升法院的职权,在出现恶意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禁止撤诉并且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3.加强道德建设,形成良好诉讼风气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种利益争端交锋,各种思潮冲突、新旧交替,人们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更应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对“恶意诉讼”这种不良现象,最为迅速有效的解决手段当首推法律,但法律也有其被动之处。可以另辟蹊径,尽可能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洗涤人们内心的心灵,净化思想,从内心深处打动,使观念更新,这样才可遏制这种不良风气。
综上,为了更好的解决恶意诉讼,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素质,需要全社会积极配合,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书: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丁国锋,赵正辉.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N].法制日报,2007(5).
[4]Harry Shulman,Law of Torts,Foundation Press 2003
关键词:恶意诉讼;防范;法律规制
在我国向法治国家转型的现实国情下,基于我国权利意识、诉讼救济思维缺失的背景,在当前立法上借鉴国外的经验,给予公民行使诉讼权利,这在我国的司法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影响深远。但是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我们的社会也正受着前所未有的诚信考验,充斥着整个社会,如 “三鹿奶粉”、“学术不端”等不良现象。在这样的情势下,民事诉讼领域也难逃冲击,恶意诉讼现象就是其中之一,并且有扩大蔓延之势。
在当前,国内知名学者对恶意诉讼行为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探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总结得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故意挑起诉讼,歪曲事实,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恶意起诉、诉讼欺诈、滥用诉权等。
一、我国当前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危害
1.当前恶意诉讼的现状
当前,恶意诉讼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最为典型的如2007年3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橡胶公司诉轮胎公司拖欠其货款一案。后经法院查明,被告的控股股东竟是原告的主要股东,为了规避法律,转移被告公司的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于是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但最终由于法官的慧眼识别,得以避免。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这说明我国当前恶意诉讼花样翻新、隐蔽性极强,危害极大,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2.恶意诉讼的危害
之所以会进行民事诉讼,在于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而恶意诉讼却背道而驰,使得合法利益受到侵犯,诉讼者攫取非法利益,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歪曲了诉讼的功能,成为了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其危害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直接侵害了合法权益;二是阻碍了其他当事人的诉求保护;三是对我国司法的亵渎和挑战;四是耗费社会资源等。
二、恶意诉讼的防范与规制
1.民事实体法方面的防范及规制措施
(1)依據我国现行法律,认定恶意诉讼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构成一定的要件,恶意诉讼之所以构成侵权行为,是因为侵害了合法人的权益。这一点各国法律已经形成认同。我国法律应当确立恶意诉讼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编纂中保持成文法体例的情况下,吸收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将恶意诉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正如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一样,以便规制恶意诉讼,让其难逃法律的制裁,使社会公平正义彰显。
(2)构建恶意诉讼行为损害赔偿机制。恶意诉讼虽然可恨,但是作为制定法律,应当采取严谨态度,必须严格区分恶意诉讼和一般诉讼。虽如前文所述,把恶意诉讼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和一般侵权行为有所区分,不能因为情感好恶而随意地赋予恶意诉讼受害人以赔偿责任请求权。这样会使得一些有争议的证据情况下,当事人由于怕陷入恶意诉讼之名而不敢起诉,而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会使得一些当事人借恶意诉讼之名,滥用诉讼权,冲击法院的判决,拖累时间,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及法院判决的稳定性。这样就会形成灾难性的连锁效应,因此应当把恶意诉讼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2.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制
为了有效打击恶意诉讼之人,单靠实体法的效用还是远远不够,为达到社会之公平,必须要在程序法方面进行有效立法,发挥程序法应有之效。
(1)对撤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假如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诉讼下去的必要,那么其中一个途径就是撤诉,这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来说法院是会准许的。假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一旦确定当事人是恶意诉讼,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那么就应当启动相关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撤诉。因为当事人一旦启动诉讼,或多或少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有时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特别是声誉方面。在涉及恶意诉讼的案件中,法院裁定不予撤诉,之后可以判决恶意诉讼之人进行损害赔偿。当然,从另一层面,恶意诉讼行为事实上也是在扰乱我国法律秩序,对司法制度的不尊重,而禁止撤诉则是对其的惩戒。
(2)提升法院的职权作用。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辩模式比较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处分权,可是由于当事人的恶意诉讼,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规避法律,滥用诉讼权。这时,法官的职权就应当提升,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调取相关证据,不然由于当事人调查取证不力,而法院又不及时介入,可能会导致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这一点在双方恶意诉讼人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更显出其弊端,因此要适当提升法院的职权,在出现恶意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禁止撤诉并且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3.加强道德建设,形成良好诉讼风气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种利益争端交锋,各种思潮冲突、新旧交替,人们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更应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对“恶意诉讼”这种不良现象,最为迅速有效的解决手段当首推法律,但法律也有其被动之处。可以另辟蹊径,尽可能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洗涤人们内心的心灵,净化思想,从内心深处打动,使观念更新,这样才可遏制这种不良风气。
综上,为了更好的解决恶意诉讼,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素质,需要全社会积极配合,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书: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丁国锋,赵正辉.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N].法制日报,2007(5).
[4]Harry Shulman,Law of Torts,Foundation Press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