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理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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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都有了极大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而且,在工业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峻,环境的污染已经危害到人类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我国的刑法的介入到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中已然是必将成为事实的措施。当然,早在1997年,我国的法律已经出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多年来,法律的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还在不断的恶化。本文主要是讨论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理念,鲜明的表达了我国将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已然提上日程。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罪;理念;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断的加快生活的脚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业化也不断地深入,而我们的环境却大不如从前。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政策和法规来控制这一现象的恶化,因此就有了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改变。
  一、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
  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1997年,按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观点,该罪名主要是指那些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等自然环境中排放或者倾倒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气、废水、废物、废渣以及其他的危险废物,或者不合理的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从而导致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危害我国的公私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等行为。
  污染环境罪:2011年 2月 25日,《刑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1997年的第338条(上文所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即对于1997年的338条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严重污染了自然环境的行为,需要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缴纳相关的处罚金,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会给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要缴纳处罚金。2011年 4 月 27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些规定,并且,正式出现了环境污染罪这一说法。
  不处理垃圾罪的增设。当前形势下,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最可怕的是伴随着不同程度的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我们应该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够阻挡环境污染,而不是等到污染结果出现才去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不过,在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加入了不处理垃圾罪的设置,处罚方式即对于违反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处以三百六十日净额以下的罚金。这一设置其实就是为防患于未然而做了相应的铺垫,可以说,这是思想转变的开始,可以说是一种进步。
  二、关于转变的理念
  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许多观念的转变,从这一转变中,我们也可以窥测到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从立法疏松转变为严密立法,构建法网
  从我国历史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都是采用着疏松的立法,立法宜粗不宜细,所有的法律都是从粗枝大叶慢慢的修正、转变为细枝末叶。当然,这需要改革作为动力的推进,同时也是需要我们不断的积累经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制定必须要依靠社会实践经验的逐步成熟来发展完善,不断完备的。
  同样的,我们所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转变为环境污染罪也是遵循这一原则的,在不断的改进、修正中,臻于成熟,这一过程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不断成熟的轨迹。
  2.从“惩恶于已然”转变为“防患于未然”
  从我国的法律的不断修正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1979年的旧的刑法还是1997年的新的刑法,我们所看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惩恶于已然。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的立足点在于惩罚犯罪者,惩罚他们已经造成了的环境或者资源的污染、浪费现象和行为,当他们的行为破坏了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到了必须治理的情况时,法律才发挥作用。而且,在这一方面措施执行还是比较含蓄的,例如,法律的惩罚原则是犯罪嫌疑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上文所述),同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包括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结果),才可以立案定罪。然而,当前,我们信息的看到,这一形式转变了,我们终于摆脱了旧的思维模式,开始防患于未然,将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一方面有利于威严立法,提醒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是具有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意义。
  3.盲目抵制犯罪转变为降低起刑点
  在调查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刑事立法修改的相关活动问题,并且一定程度上对一些行为进行很合理的犯罪化的时候,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总是会有一些学者和专家,强烈的反对犯罪圈的扩大化,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一种盲目的地址犯罪。然而在当前形势下,我们的法律已经转变为降低起刑点,而这一举动,无疑证明了,我国刑事法治在不断地发展并且走向成熟阶段。
  三、施行过程任重而道远
  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并不是简单的罪名的变换,同时也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当然,也不能说,只要污染环境罪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安然的解决掉犯罪问题,这个施行过程是任重而道远的。例如,这种单一的罪名并不能全面的涵盖所有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改来改去,仅仅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做了相应的修改,刑期仍与修改前一致,惩罚措施是没有太大改变的。总体而言,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共同去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维护生活环境,抵制污染。
  四、结语
  经济在发展,科技在进步,科学技术不断的运用于各种行业中,特别是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我们要面对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这些污染严重的危害着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于污染的现象进行控制,笔者针对对于重大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进行分析,总结出,保护环境,抵制污染,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
  参考文献:
  [1]刘洋,环境保护视域下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13,(04)
  [2]汪维才,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08)
  [3]栗相恩,污染环境罪法益与罪过形式探析[J].人民检察,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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