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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述职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已被广泛运用。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述职评议程序,对规范这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述职评议工作还处于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阶段,至今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确定述职评议对象的问题确定述职评议对象,是述职评议工作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多,到底该评谁,不评谁,还是都要进行述职评议?确定述职评议对象的依据是什么?等等,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因此,一些地方在具体确定述职评议对象时,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评好不评差。即对工作搞得比较好的或群众没有什么反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而对于群众不太满意或问题比较多的人往往不敢评议,怕"捅了蚂蜂窝",难以收场。二是评小不评大。评议对象往往选择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和"两院"的副职领导人进行评议,而对政府领导人和"两院"正职领导人很少进行述职评议。三是评人不评己。从目前述职评议的情况看,对象往往局限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负责人,而对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