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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尤其是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退化、沙化、荒漠化不仅影响着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还制约着内蒙古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更是威胁着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实施了一系列自上而下政策的实施,总体上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调整了产业结构,但由于内蒙古草原的特殊性,作为主体的牧民自身没有得到发展,被动的参与其中,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草原生态建设中牧民是主体,是具体的实践者,也是直接受益者,尊重其主体地位,让牧民充分参与,激发创造性对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内蒙古生态保护建设中发挥牧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1、充分发挥牧民主体地位是贯彻唯物史观的要求。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推动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在内蒙古草原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即是牧民,离开了牧民建设草原生态将成为空谈,生态保护各项目标都难以实现。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调动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然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尊重牧民的主体地位,积极调动牧民的主体力量。在建设进程中,通过牧民的创造性劳动来大力发展畜牧业经济,依靠牧民积极的参与来实现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确立牧民是草原生态建设的主体,既是草原生态建设客观需要,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
2、充分发挥牧民主体地位是建设草原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主要实施地是草原牧区,草原牧区也是牧民从事各种实践活动的场所,牧民理所当然的成了草原牧区建设主体。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在草原牧区全面展开,由于草原牧区的特殊性,外部包办和代替都不能更好的展开生态建设,只能依靠牧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草原生态建设工程才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最终成果人民享受的原则进行的,牧民既然是生态建设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受益者,自然是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充分尊重牧民主体地位、作用,激发牧民积极性成了有效建设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二、内蒙古生态保护建设中发挥牧民主体地位的可能性
1、物质生产层方面。由古代蒙古族牧民所传承下来的游牧文化是为了合理利用草场资源,使牲畜在全年各个不同时期都能获得较好的饲草供应而创造性提出的,是以游牧生产方式为存在基础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及其在漫长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集合。游牧是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周期性规律、时间规律、目标差异和功能分类。放牧形式分为两类,一为自由放牧,二为划区轮牧。他们会从水和草两方面来考虑放牧。一般每年从春季开始都要进行牲畜转场,一年要进行四次称为四季营地。而一些地势平坦,气候、植被条件差异较小的地方,一年只进行两次,即冬春为一营地,夏秋为一营地。冬春营地称为冷季草场,夏秋营地称为暖季草场。四季营地以夏、冬季营地为主,而春、秋营地利用时间较短,属于过渡性营地。两季营地的冷季草场利用时间也长于暖季草场的利用时间,在蒙古族游牧生产方式中,草原生态环境得以周而复始的完成生态再生产。游牧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反映着牧民在特定认知水平下,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选择,它独特的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生存模式和文化体系,展现了牧民在不同自然条件下的创造力。
2、制度层面。生活在蒙古高原地区的古代众多游牧部族,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系列与自己的生产生活实际向符合的习惯法-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的规矩、礼法、缘由、道理、禁忌等规律,充分反映了草原游牧民族的生态保护思想观念。其早期的习惯法规定,严禁挖掘草地、遗火、春夏季狩猎和污染水源等行为。元代以后形成的所有成文法几乎都涉及到了生态问题,对蓄意破坏草场、到劣等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法规,《元典章》、《阿拉坦汗法典》、《喀尔喀法典》等还列出了保护动物的名单等。在蒙古族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面对多变的自然环境结合自身文化的特点,设计了一些非常具有地域特色的与自然环境相应的制度文化。列如面对严峻的自然灾害或重大事件而集中起来进行的“忽里勒台”大会,保证了牧民的充分参与决策,游牧的持续有序进行,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有效的作用。还有科学的制度组织“古列延”、“安寅勒”、“千户制”、等生产组织方式使人口和牲畜最大限度地散布在草原上,缓解草地单元面积承载压力,灵活轻便的游牧生产方式的出现无疑是草原民族更好的处理草畜矛盾、人与自然关系方式的进一步升华,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生态环境的制度作用相互结合并趋向和谐的产物。
3、思想观念层面。古代蒙古族人民非常崇拜大自然尤其是天和地,他们相信万物有灵,认为草原上的一草一木、飞禽走兽、河流湖泊都有灵性,不能轻易地扰动、射杀和破坏,否则将受到神灵的惩罚。他们的观念中不存在“改造自然”“战胜日然”“人定胜天”“愚公移山”等观念,对于大自然,蒙古人不是设法用心去征服,而是怀着虔敬的心灵去顺应、去热爱、去尊重、去保护。蒙古族人民对自然地崇拜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无形契约,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巨大力量支配,而且是内化为心灵上的坚定信念,被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支配着,形成了一种道德规范,规约着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制约力量使草原生态系统中的各组成部分和作为自然组员的各种生命形式都得到了切实保护和有效的节约,自然环境一直保留着原生态状态。
总结,在内蒙古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牧民主体地位是贯彻唯物史观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从理论上对于牧民主体地位的发挥给予了支撑。而且通过历史的长河我们可以看到牧民在当地自然资源的管理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实践中也充分肯定了牧民主体作用。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分析了牧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问题,无疑是给当代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中牧民主体地位的不可缺少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挖掘当地生态文化并激发牧民主体地位,彰显其有用价值,内蒙古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必将走出一条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内蒙古生态保护建设中发挥牧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1、充分发挥牧民主体地位是贯彻唯物史观的要求。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推动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在内蒙古草原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即是牧民,离开了牧民建设草原生态将成为空谈,生态保护各项目标都难以实现。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调动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然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尊重牧民的主体地位,积极调动牧民的主体力量。在建设进程中,通过牧民的创造性劳动来大力发展畜牧业经济,依靠牧民积极的参与来实现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确立牧民是草原生态建设的主体,既是草原生态建设客观需要,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
2、充分发挥牧民主体地位是建设草原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主要实施地是草原牧区,草原牧区也是牧民从事各种实践活动的场所,牧民理所当然的成了草原牧区建设主体。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在草原牧区全面展开,由于草原牧区的特殊性,外部包办和代替都不能更好的展开生态建设,只能依靠牧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草原生态建设工程才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最终成果人民享受的原则进行的,牧民既然是生态建设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受益者,自然是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充分尊重牧民主体地位、作用,激发牧民积极性成了有效建设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二、内蒙古生态保护建设中发挥牧民主体地位的可能性
1、物质生产层方面。由古代蒙古族牧民所传承下来的游牧文化是为了合理利用草场资源,使牲畜在全年各个不同时期都能获得较好的饲草供应而创造性提出的,是以游牧生产方式为存在基础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及其在漫长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集合。游牧是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周期性规律、时间规律、目标差异和功能分类。放牧形式分为两类,一为自由放牧,二为划区轮牧。他们会从水和草两方面来考虑放牧。一般每年从春季开始都要进行牲畜转场,一年要进行四次称为四季营地。而一些地势平坦,气候、植被条件差异较小的地方,一年只进行两次,即冬春为一营地,夏秋为一营地。冬春营地称为冷季草场,夏秋营地称为暖季草场。四季营地以夏、冬季营地为主,而春、秋营地利用时间较短,属于过渡性营地。两季营地的冷季草场利用时间也长于暖季草场的利用时间,在蒙古族游牧生产方式中,草原生态环境得以周而复始的完成生态再生产。游牧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反映着牧民在特定认知水平下,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选择,它独特的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生存模式和文化体系,展现了牧民在不同自然条件下的创造力。
2、制度层面。生活在蒙古高原地区的古代众多游牧部族,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系列与自己的生产生活实际向符合的习惯法-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的规矩、礼法、缘由、道理、禁忌等规律,充分反映了草原游牧民族的生态保护思想观念。其早期的习惯法规定,严禁挖掘草地、遗火、春夏季狩猎和污染水源等行为。元代以后形成的所有成文法几乎都涉及到了生态问题,对蓄意破坏草场、到劣等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法规,《元典章》、《阿拉坦汗法典》、《喀尔喀法典》等还列出了保护动物的名单等。在蒙古族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面对多变的自然环境结合自身文化的特点,设计了一些非常具有地域特色的与自然环境相应的制度文化。列如面对严峻的自然灾害或重大事件而集中起来进行的“忽里勒台”大会,保证了牧民的充分参与决策,游牧的持续有序进行,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有效的作用。还有科学的制度组织“古列延”、“安寅勒”、“千户制”、等生产组织方式使人口和牲畜最大限度地散布在草原上,缓解草地单元面积承载压力,灵活轻便的游牧生产方式的出现无疑是草原民族更好的处理草畜矛盾、人与自然关系方式的进一步升华,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生态环境的制度作用相互结合并趋向和谐的产物。
3、思想观念层面。古代蒙古族人民非常崇拜大自然尤其是天和地,他们相信万物有灵,认为草原上的一草一木、飞禽走兽、河流湖泊都有灵性,不能轻易地扰动、射杀和破坏,否则将受到神灵的惩罚。他们的观念中不存在“改造自然”“战胜日然”“人定胜天”“愚公移山”等观念,对于大自然,蒙古人不是设法用心去征服,而是怀着虔敬的心灵去顺应、去热爱、去尊重、去保护。蒙古族人民对自然地崇拜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无形契约,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巨大力量支配,而且是内化为心灵上的坚定信念,被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支配着,形成了一种道德规范,规约着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制约力量使草原生态系统中的各组成部分和作为自然组员的各种生命形式都得到了切实保护和有效的节约,自然环境一直保留着原生态状态。
总结,在内蒙古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牧民主体地位是贯彻唯物史观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从理论上对于牧民主体地位的发挥给予了支撑。而且通过历史的长河我们可以看到牧民在当地自然资源的管理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实践中也充分肯定了牧民主体作用。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分析了牧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问题,无疑是给当代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中牧民主体地位的不可缺少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挖掘当地生态文化并激发牧民主体地位,彰显其有用价值,内蒙古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必将走出一条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科学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