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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权利既包括私法性质的权利,也包括公法性质的权利,其中公法权利主要表现为面向工会的"权利维护请求权",此种公法权利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公法救济。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行的"主体标准"使得有关会员公法权利的争议无法进入行政诉讼。为保护会员公法权利,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将"公共职能"标准引入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判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