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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以来,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在解决民办学校教师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明确,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政策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规定也各有侧重点。
关键字:民办学校;教师;政策;
【中图分类号】G571.2
一、对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的分析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进入了规范阶段。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民办教育政策纷纷出台。民办教育政策区分了民办教育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政策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规定也各有侧重点。
2006年《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出台,其中第四条提出:“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引进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聘任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意见》提出加强民办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具体措施是保障引进教师的素质、工作年龄的计算和表彰奖励措施与公办学校等同等待遇来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在2008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第三条提出:“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民办职业教育政策重视提高民办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质量,在教师素质、教师待遇和教师培训和管理等方面做了重点规定。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出台,《通知》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通知》重视加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2007出台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体现了《规定》对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明确态度。第十六条提出:“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规定》与《通知》相互呼应,重视对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措施有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等。
民办学前教育是我国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该政策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安全状况,有针对的提出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任职资格、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严格要求。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规划发展纲要》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为民办学校教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2012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第十二提出了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各项举措,是当前规范与支持民办学校教师规定最全面的政策。该政策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的各个方面,同时提出对地方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养老保障的支持和鼓励以及为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合理流动建立制度以保障政策的落实。
二、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变迁的启示。
分析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的变迁可以发现,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是在不断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完善和明确的,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政策对教师的规定也各有侧重点。民办职业教育政策针对民办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要求提高教师入职资格和保障待遇来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针对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存在流动频繁和待遇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提出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来提高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民办学前教育政策则着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任职资格以及安全管理水平。
切实保障和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重点要靠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我国民办教育法规体系还不成熟,许多条款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只说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保障办法和监督制度没有细化,因此法律的执行可能性较低[1]。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将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规范与指导落到实处。
不同类型、层次的民办教育政策应对不同类型民办教育领域中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解决对策。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之分。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2]。对于不同类型、层次的民办学校教师存在的问题,应有相应的政策措施来解决,以体现不同类型民办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国家应鼓励地方民办教育政策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教师的探索和创新。在《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五年中,教育部没有出台一项以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为宗旨的公共政策,这期间出台的所有相关政策都以加强规范为主题。可以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已经从中央政府主导转变为地方政府主导[3]。因此,地方政策的规范和指导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洪亚丽.对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思考与建议[J].科教导刊,2011(4)70-89
[2]李宜江.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变迁及启示[J].现代教育管理,2011(8):66-69
[3]吴开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地方政策创新及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09(Z2):35-39
关键字:民办学校;教师;政策;
【中图分类号】G571.2
一、对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的分析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进入了规范阶段。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民办教育政策纷纷出台。民办教育政策区分了民办教育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政策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规定也各有侧重点。
2006年《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出台,其中第四条提出:“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引进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聘任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意见》提出加强民办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具体措施是保障引进教师的素质、工作年龄的计算和表彰奖励措施与公办学校等同等待遇来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在2008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第三条提出:“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民办职业教育政策重视提高民办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质量,在教师素质、教师待遇和教师培训和管理等方面做了重点规定。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出台,《通知》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通知》重视加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2007出台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体现了《规定》对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明确态度。第十六条提出:“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规定》与《通知》相互呼应,重视对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措施有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等。
民办学前教育是我国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该政策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安全状况,有针对的提出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任职资格、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严格要求。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规划发展纲要》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为民办学校教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2012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第十二提出了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各项举措,是当前规范与支持民办学校教师规定最全面的政策。该政策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的各个方面,同时提出对地方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养老保障的支持和鼓励以及为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合理流动建立制度以保障政策的落实。
二、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变迁的启示。
分析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的变迁可以发现,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是在不断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完善和明确的,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政策对教师的规定也各有侧重点。民办职业教育政策针对民办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要求提高教师入职资格和保障待遇来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针对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存在流动频繁和待遇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提出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来提高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民办学前教育政策则着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任职资格以及安全管理水平。
切实保障和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重点要靠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我国民办教育法规体系还不成熟,许多条款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只说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保障办法和监督制度没有细化,因此法律的执行可能性较低[1]。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将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规范与指导落到实处。
不同类型、层次的民办教育政策应对不同类型民办教育领域中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解决对策。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之分。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2]。对于不同类型、层次的民办学校教师存在的问题,应有相应的政策措施来解决,以体现不同类型民办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国家应鼓励地方民办教育政策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教师的探索和创新。在《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五年中,教育部没有出台一项以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为宗旨的公共政策,这期间出台的所有相关政策都以加强规范为主题。可以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已经从中央政府主导转变为地方政府主导[3]。因此,地方政策的规范和指导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洪亚丽.对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思考与建议[J].科教导刊,2011(4)70-89
[2]李宜江.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变迁及启示[J].现代教育管理,2011(8):66-69
[3]吴开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地方政策创新及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09(Z2):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