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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着电梯的广泛应用,其困人事故也是不断的频发,而做为电梯求救的紧急报警装置,共作用尤其显得重要。为了确保紧急报警装置能有效可靠的运行,本文着重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为电梯的安全运行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电梯;紧急报警;试验;警铃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电梯检规)第4.8项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其中要求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被困乘客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为了加深对这一检验项目和要求的理解我们研读了相关电梯标准和电梯检规讲义,下面介绍我们对这一检验项目的理解以及在实际检验工作中是如何掌握这一项目合格判定标准的。
一、规范、标准对紧急报警装置的规定和要求:
1.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4.2.3紧急报警装置
14.2.3.1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1]。
14.2.3.2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2.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3.15.6紧急报警装置
a)电梯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b)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c)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能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d)该装置应由符合GB7588-20038.17.4要求的紧急电源或等效电源供电(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除外);
e)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对无机房电梯为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应设置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3.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4.1.10在报警装置设置处与救援服务之间进行实际通话。
4.电梯检规解读与提示
02版检规未要求“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应当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2]”,而是规定“紧急报警装置应保证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而新版检规则规定轿厢内必须有对讲系统,仅采用警铃是不符合现行要求的。并且该对讲系统应是全双工的(“在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半双工的对讲机是不符合要求的。
此处所述“救援服务”应当为建筑物内的电梯管理机构,或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定的有效的救援服务机构,而非仅指机房。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为便于实施救援,在救援中与轿厢人员保持通讯联系,要求不仅在轿厢设置与救援服务保持联系的对讲系统,还要求轿厢和机房之间设置对讲系统。
二、对紧急报警装置检验项目内涵要义的理解
1.对讲系统的型式目前主要有:
1.1有线对讲系统。
1.2市话对讲系统。
1.3移动通讯报警系统。
1.4无线对讲系统。
2.对讲系统的启动方式有一键报警方式和拨号报警方式
3.要满足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持续联系要求,就应保证轿厢与救援服务之间同时对话,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下列两种情况不符合要求:
3.1采用半双工对讲机(老式对讲机),启动对讲系统后乘客还需操作对讲机,且只能先后断续交互通话。
3.2采用警铃报警装置,只能单向发出报警信号,不能实现持续联系,救援服务不能了解轿厢内情况,不能对轿厢内乘客进行安抚。
三、可行的紧急报警装置设置方案
1.有线对讲紧急报警方案,机房、轿顶、轿厢、底坑、救援服务之间的报警通讯装置通过通讯线路相连接。
2.市话对讲紧急报警方案,是基于公用电话网的对讲系统。轿厢与救援服务之间的通讯报警通过接入市话网的固定电话来实现,而轿厢与机房等的通讯还是通过上述[1]的有线对讲系统实现。
3.移动通讯紧急报警方案,是基于移动通讯网络的对讲系统。轿厢内的报警装置接入移动通讯运营商的网络中,向救援服务报警。该报警系统要求轿厢内保证信号覆盖,而轿厢与机房等的通讯还是通过上述[1]的有线对讲系统实现。
4.无线对讲紧急报警方案,轿厢与救援服务之间的通讯报警采用全双工对讲系统,而轿厢与机房等的通讯还是通过上述1.的有线对讲系统实现。
四、个人对各相关法规的理解
1.各相关法规对应急对讲装置要求的共同点总结为以下4点:
1)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并且操作简便(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报警对讲装置。
2)当有人被困在井道或轿厢内时,使用该对讲系统能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3)应急对讲系统有独立的应急供电系统,不受停电影响。
4)电梯行程大于30m时,紧急操作地点与轿厢之间也应在该系统覆盖范围内。
2.对法规制定原则与初衷的理解:
各项法规都是为了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所表述的核心也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应急装置能方便可靠使用而保证及时有效救援。
根据上述理解和以上对4种对讲系统的阐述,可以认为上述4种型式的对讲系统都是符合要求的,只是1.2市话对讲系统与法规要求有些出入。可以对该型式对讲系统做如下理解。
1)其供电方式由市话网直供,能够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可以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2)需要讨论的只是拨号是否符合“在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要求。
所谓“在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应理解为是针对半双工方式,因为半双工方式可能会有部分人群在被困的紧张状态下不能正确操作。
当今电话的普及程度人人都会使用,被困乘客可以按轿厢内电话号码建立与外界的联系。应理解为拨号后即启动了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人员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S].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4475-2009电梯远程报警系统[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
【关键词】 电梯;紧急报警;试验;警铃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电梯检规)第4.8项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其中要求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被困乘客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为了加深对这一检验项目和要求的理解我们研读了相关电梯标准和电梯检规讲义,下面介绍我们对这一检验项目的理解以及在实际检验工作中是如何掌握这一项目合格判定标准的。
一、规范、标准对紧急报警装置的规定和要求:
1.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4.2.3紧急报警装置
14.2.3.1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1]。
14.2.3.2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2.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3.15.6紧急报警装置
a)电梯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b)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c)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能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d)该装置应由符合GB7588-20038.17.4要求的紧急电源或等效电源供电(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除外);
e)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对无机房电梯为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应设置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3.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4.1.10在报警装置设置处与救援服务之间进行实际通话。
4.电梯检规解读与提示
02版检规未要求“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应当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2]”,而是规定“紧急报警装置应保证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而新版检规则规定轿厢内必须有对讲系统,仅采用警铃是不符合现行要求的。并且该对讲系统应是全双工的(“在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半双工的对讲机是不符合要求的。
此处所述“救援服务”应当为建筑物内的电梯管理机构,或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定的有效的救援服务机构,而非仅指机房。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为便于实施救援,在救援中与轿厢人员保持通讯联系,要求不仅在轿厢设置与救援服务保持联系的对讲系统,还要求轿厢和机房之间设置对讲系统。
二、对紧急报警装置检验项目内涵要义的理解
1.对讲系统的型式目前主要有:
1.1有线对讲系统。
1.2市话对讲系统。
1.3移动通讯报警系统。
1.4无线对讲系统。
2.对讲系统的启动方式有一键报警方式和拨号报警方式
3.要满足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持续联系要求,就应保证轿厢与救援服务之间同时对话,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下列两种情况不符合要求:
3.1采用半双工对讲机(老式对讲机),启动对讲系统后乘客还需操作对讲机,且只能先后断续交互通话。
3.2采用警铃报警装置,只能单向发出报警信号,不能实现持续联系,救援服务不能了解轿厢内情况,不能对轿厢内乘客进行安抚。
三、可行的紧急报警装置设置方案
1.有线对讲紧急报警方案,机房、轿顶、轿厢、底坑、救援服务之间的报警通讯装置通过通讯线路相连接。
2.市话对讲紧急报警方案,是基于公用电话网的对讲系统。轿厢与救援服务之间的通讯报警通过接入市话网的固定电话来实现,而轿厢与机房等的通讯还是通过上述[1]的有线对讲系统实现。
3.移动通讯紧急报警方案,是基于移动通讯网络的对讲系统。轿厢内的报警装置接入移动通讯运营商的网络中,向救援服务报警。该报警系统要求轿厢内保证信号覆盖,而轿厢与机房等的通讯还是通过上述[1]的有线对讲系统实现。
4.无线对讲紧急报警方案,轿厢与救援服务之间的通讯报警采用全双工对讲系统,而轿厢与机房等的通讯还是通过上述1.的有线对讲系统实现。
四、个人对各相关法规的理解
1.各相关法规对应急对讲装置要求的共同点总结为以下4点:
1)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并且操作简便(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报警对讲装置。
2)当有人被困在井道或轿厢内时,使用该对讲系统能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3)应急对讲系统有独立的应急供电系统,不受停电影响。
4)电梯行程大于30m时,紧急操作地点与轿厢之间也应在该系统覆盖范围内。
2.对法规制定原则与初衷的理解:
各项法规都是为了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所表述的核心也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应急装置能方便可靠使用而保证及时有效救援。
根据上述理解和以上对4种对讲系统的阐述,可以认为上述4种型式的对讲系统都是符合要求的,只是1.2市话对讲系统与法规要求有些出入。可以对该型式对讲系统做如下理解。
1)其供电方式由市话网直供,能够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可以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2)需要讨论的只是拨号是否符合“在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要求。
所谓“在启动该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应理解为是针对半双工方式,因为半双工方式可能会有部分人群在被困的紧张状态下不能正确操作。
当今电话的普及程度人人都会使用,被困乘客可以按轿厢内电话号码建立与外界的联系。应理解为拨号后即启动了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人员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S].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4475-2009电梯远程报警系统[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