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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两年国内金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概念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与之相关的报道几乎每天都能见诸报端,学术界的研究也迅速跟进。有关各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褒贬各异,支持者认为它的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反对者则认为它的无序发展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本文旨在对其中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分类,发展理念及能否代替传统业作出辨析,以期能够增进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银行业
一、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划分
由于国内各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造成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各异,对于什么算是互联网金融的看法也各不相同。王永利认为互联网金融可分为两类,实际上就是希望把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统统包括在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之内。当然,这种观点并不被大多数非金融机构人士以及学者认可,而互联网企业人士更认为只有“外行”主导的才算是互联网金融。最为大家普遍承认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有如下五种:(一)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二)网络借贷,如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平台以及基于电商交易信息的阿里小贷等信用贷款;(三)众筹融资,如天使汇、点名时间等;(四)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等;(五)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平台,如善融商务、众安在线等。实质上,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是伴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而发展的,每一个具体的领域都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各领域间也在互相交融,其间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划清。与此同时,新的创新模式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也纷纷在摸索中前行。因此,如果只盯住原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则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迅速变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从就事论事的层面跳出来,依据一些更根本的特征对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归类。
最普遍被接受的划分方式是按功能划分。高汉依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支付结算类,包括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如快钱等;(二)融资类,包括P2P等中介平台以及阿里小贷等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三)投资理财保险类,主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与之相似,邱冠华等也按照功能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如上三类,并分别命名为支付平台、网贷平台和理财平台。不过,他们还加入了第四种类型,即整合提供多种上述功能的综合平台,包括阿里巴巴提供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业务。这种按功能进行的划分更加清晰,因此目前被较为普遍地接受,但这种划分的致命缺点是没有深入到实体经济运行中去理解互联网金融,也正是监管层被广泛诟病的条块思维,很难体会到互联网金融真正的精髓。
殷剑锋跳出了这种条块思维的束缚,更加细致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背后的实体经济土壤。他认为,互联网金融被热炒的背后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希冀进入金融行业。因此,他按照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模式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划分为三种模式:(一)电子商务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余额宝以及网上保险销售等,其路径是从电子商务到电子支付,再由电子支付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衍生出信贷等更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二)工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筹资和融资活动,典型代表是P2P;(三)互联网企业开设的网上金融超市,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一般未直接涉足金融业务,而只是以提供和分析信息为主。简单地看,按照殷剑峰的分类方式,其划分结果可能与按功能划分的结果非常相似,但实际上,这两种划分背后的机理完全不同。沿着殷剑锋的思路,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业务(至少在目前)主要是利用電子商务过程中的交易数据,更确切地说是支付数据,因此我们称其为支付类,包括基于第三方支付及移动支付平台发展起来的如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业务,而金融机构提供的诸如善融商务等平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则也可以算作支付类;第二类业务则希望通过大数据技术以及互联网特性推进金融脱媒进程,因此我们称其为脱媒类,包括P2P、众筹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的分歧
发展理念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发展速度的快与慢、监管程度的严与紧。理念决定行动的干劲,行动决定未来的高度,究竟采用何种理念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样不可避免地陷入分歧。
(一)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辨析。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业内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部分研究对互联网金融寄予厚望,但与此同时不乏持较为谨慎态度的。乐观派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模式,将来可能出现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证券市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市场并存的局面,最终实现去中介化。谨慎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取得大的创新,仅仅是发挥互联网的技术特长开展业务,其产品依然离不开传统的金融工具。它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在产品结构和设计上与银行、资本市场等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带来新的理论。
(二)技术创新理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点。1.借助ICT技术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金融交易从实物化转向电子化,交易范围从局域化向网络化成功转变,客户只需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即可完成多项日常业务指令,这无疑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流通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进一步突出金融功能论。2.凭借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交易平台的多样化,降低对传统银行中介的依赖,减少中间流转环节,化复杂为简单,充分发挥金融脱媒的直接融资优势。3.基于互联网平台所存储的海量结构化及半结构化数据,依靠大数据挖掘识别出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缓解企业规模扩张与资本不足间的矛盾,帮助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众多中小微企业扩大经营,无疑将有助于扩大金融的覆盖面,积极践行普惠金融。 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必须有技术创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是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条件。在互联网技术发明之前,人们不可能设计出如此的金融交易方式。与其说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不如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更多地体现在实现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上,内容强于形式,技术创新较金融模式创新更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到互联网技术的强有力支撑,离开互联网技术,再好的发展理念也没有工具去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将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不能谈及实现模式转变。
三、互联网金融能否颠覆传统银行业
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往往不被看好,但经过时间的累积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其被接受程度可能会提高,其发展方向可能会愈發明朗。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搅局者,需要以开放和支持的态度去支持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那么是否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会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与影响,答案取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力量对比及国家宏观层面的规划引导。
(一)互联网金融的颠覆论与工具论。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难以对金融行业产生本质改变,只是掀起些许扰动,互联网更多的是发挥服务于金融交易的工具作用而已,其对传统银行不是简单的颠覆作用。与前面较谨慎预测互联网金融的前景不同,另一种观点则乐观地预计互联网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机构。
(二) 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业的路径。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银行业造成了立体式、多方面的冲击,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端、负债端及中间业务等众多业务将遭受挑战。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背景下,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做大做强服务业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应有之举。与传统银行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发展的新业态,集便利、灵活、高效、开放、普惠等众优点于一身,它将深刻改变经济主体交易方式、金融消费习惯和投资理财行为。传统银行业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以结算、托管等中间业务为辅。与之相对应,互联网金融已经初步具备办理银行业存、贷、汇等业务的能力。在存款业务上,在贷款业务上,在支付、结算等非主营业务上以及在创新业务上,都表现出了绝对的优势。传统银行业组织依靠规模扩张的发展战略将有所调整,银行业的网点多、分支机构稠密以实现瓜分市场份额的战略不得不被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将打乱银行原有的战略布局。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分类问题,发展理念问题及能否代替传统业三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辨析,以期促使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乐.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2]邢译文.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3]张小明.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4]张俊.强化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银行业
一、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划分
由于国内各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造成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各异,对于什么算是互联网金融的看法也各不相同。王永利认为互联网金融可分为两类,实际上就是希望把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统统包括在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之内。当然,这种观点并不被大多数非金融机构人士以及学者认可,而互联网企业人士更认为只有“外行”主导的才算是互联网金融。最为大家普遍承认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有如下五种:(一)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二)网络借贷,如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平台以及基于电商交易信息的阿里小贷等信用贷款;(三)众筹融资,如天使汇、点名时间等;(四)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等;(五)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平台,如善融商务、众安在线等。实质上,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是伴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而发展的,每一个具体的领域都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各领域间也在互相交融,其间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划清。与此同时,新的创新模式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也纷纷在摸索中前行。因此,如果只盯住原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则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迅速变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从就事论事的层面跳出来,依据一些更根本的特征对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归类。
最普遍被接受的划分方式是按功能划分。高汉依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支付结算类,包括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如快钱等;(二)融资类,包括P2P等中介平台以及阿里小贷等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三)投资理财保险类,主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与之相似,邱冠华等也按照功能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如上三类,并分别命名为支付平台、网贷平台和理财平台。不过,他们还加入了第四种类型,即整合提供多种上述功能的综合平台,包括阿里巴巴提供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业务。这种按功能进行的划分更加清晰,因此目前被较为普遍地接受,但这种划分的致命缺点是没有深入到实体经济运行中去理解互联网金融,也正是监管层被广泛诟病的条块思维,很难体会到互联网金融真正的精髓。
殷剑锋跳出了这种条块思维的束缚,更加细致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背后的实体经济土壤。他认为,互联网金融被热炒的背后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希冀进入金融行业。因此,他按照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模式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划分为三种模式:(一)电子商务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余额宝以及网上保险销售等,其路径是从电子商务到电子支付,再由电子支付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衍生出信贷等更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二)工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筹资和融资活动,典型代表是P2P;(三)互联网企业开设的网上金融超市,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一般未直接涉足金融业务,而只是以提供和分析信息为主。简单地看,按照殷剑峰的分类方式,其划分结果可能与按功能划分的结果非常相似,但实际上,这两种划分背后的机理完全不同。沿着殷剑锋的思路,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业务(至少在目前)主要是利用電子商务过程中的交易数据,更确切地说是支付数据,因此我们称其为支付类,包括基于第三方支付及移动支付平台发展起来的如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业务,而金融机构提供的诸如善融商务等平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则也可以算作支付类;第二类业务则希望通过大数据技术以及互联网特性推进金融脱媒进程,因此我们称其为脱媒类,包括P2P、众筹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的分歧
发展理念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发展速度的快与慢、监管程度的严与紧。理念决定行动的干劲,行动决定未来的高度,究竟采用何种理念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样不可避免地陷入分歧。
(一)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辨析。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业内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部分研究对互联网金融寄予厚望,但与此同时不乏持较为谨慎态度的。乐观派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模式,将来可能出现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证券市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市场并存的局面,最终实现去中介化。谨慎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取得大的创新,仅仅是发挥互联网的技术特长开展业务,其产品依然离不开传统的金融工具。它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在产品结构和设计上与银行、资本市场等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带来新的理论。
(二)技术创新理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点。1.借助ICT技术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金融交易从实物化转向电子化,交易范围从局域化向网络化成功转变,客户只需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即可完成多项日常业务指令,这无疑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流通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进一步突出金融功能论。2.凭借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交易平台的多样化,降低对传统银行中介的依赖,减少中间流转环节,化复杂为简单,充分发挥金融脱媒的直接融资优势。3.基于互联网平台所存储的海量结构化及半结构化数据,依靠大数据挖掘识别出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缓解企业规模扩张与资本不足间的矛盾,帮助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众多中小微企业扩大经营,无疑将有助于扩大金融的覆盖面,积极践行普惠金融。 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必须有技术创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是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条件。在互联网技术发明之前,人们不可能设计出如此的金融交易方式。与其说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不如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更多地体现在实现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上,内容强于形式,技术创新较金融模式创新更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到互联网技术的强有力支撑,离开互联网技术,再好的发展理念也没有工具去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将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不能谈及实现模式转变。
三、互联网金融能否颠覆传统银行业
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往往不被看好,但经过时间的累积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其被接受程度可能会提高,其发展方向可能会愈發明朗。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搅局者,需要以开放和支持的态度去支持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那么是否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会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与影响,答案取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力量对比及国家宏观层面的规划引导。
(一)互联网金融的颠覆论与工具论。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难以对金融行业产生本质改变,只是掀起些许扰动,互联网更多的是发挥服务于金融交易的工具作用而已,其对传统银行不是简单的颠覆作用。与前面较谨慎预测互联网金融的前景不同,另一种观点则乐观地预计互联网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机构。
(二) 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业的路径。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银行业造成了立体式、多方面的冲击,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端、负债端及中间业务等众多业务将遭受挑战。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背景下,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做大做强服务业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应有之举。与传统银行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发展的新业态,集便利、灵活、高效、开放、普惠等众优点于一身,它将深刻改变经济主体交易方式、金融消费习惯和投资理财行为。传统银行业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以结算、托管等中间业务为辅。与之相对应,互联网金融已经初步具备办理银行业存、贷、汇等业务的能力。在存款业务上,在贷款业务上,在支付、结算等非主营业务上以及在创新业务上,都表现出了绝对的优势。传统银行业组织依靠规模扩张的发展战略将有所调整,银行业的网点多、分支机构稠密以实现瓜分市场份额的战略不得不被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将打乱银行原有的战略布局。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分类问题,发展理念问题及能否代替传统业三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辨析,以期促使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乐.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2]邢译文.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3]张小明.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4]张俊.强化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