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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疽t。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