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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现代金融基础设施是一种金融的基础设施,能够起到控制金融运行质量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金融市场来说,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按照金融法律的事业来看,导致这种风险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缺失和不完善而导致的。本文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提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金融风险;法律制度;立法
1 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现状
由于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对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其中涉及到的市场波动、汇率变化、金融机构的自身经营方式等多个因素。金融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其中存在着较多会导致资金、财产、信誉蒙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被统称为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也存在很多种类型。例如经营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宏观风险、微观风险等。按照不同的分类模式,金融风险的类型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风险状况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都有所存在,但不同的风险对中国的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也有一定的差距,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金融风险的危害较强。
1.1 信用风险
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主要还是以投资以及贷款作为主要的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贷款或投资活动时,都需要对借款人或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一定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的存在。但是就目前而言,大多数金融信用判定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存在伪造信用记录的情况,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判定有误,有可能造成其信用记录虚高或信用记录过低等情况。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对合同合约严格履行,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这类风险被称作信用风险。
在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进行判断时,需要对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大幅度增长的现状进行密切关注。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与房屋制度改革是一项较为新型的政策,与传统贷款相比,房地产贷款具有良好以及稳定的收益,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将房地产贷款项目作为主要发展业务。但是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其增长速度飞快,这就导致出现镂空现象,贷款信用与经济景气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面对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信用危机不能过于乐观和掉以轻心,应当将信用危及作为主要风险进行防范。
1.2 操作风险
对于我国金融行业来说,操作风险也是一项较为突出的风险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风险往往表现于信息技术系统中发生巨大损失或一些人力不可抗灾难事件等;除此之外,如果金融机构或公司内部存在治理问题,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失效,从而引起失误、欺诈、越权等很多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近几年来看,我国金融行业中所存在的操作风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腐败;
(2)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3)金融诈骗等。
1.3 跨市场、跨行业风险。
目前来说,构成我国金融市场的市场环境包括:期货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市场、黄金市场等。随着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中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各个市场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就在市场上不断推出各种可以在各个货币市场以及金融机构流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虽然发展方式有利于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建设,但是其中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以及管理风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发展的市场,如果其中一环的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各个金融机构都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受害者,这就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影响。
2 我国进行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改革以及发展模式在不断的加速前进,所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的也变得更加重要并艰巨。虽然金融立法不能完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但完善的金融立法也是提高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必要措施、减少金融行业风险的重要措施。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金融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建立牢固的科学立法价值取向,也就是说,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判断标准应当根据金融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调整。而我国现阶段的金融行业发展应当将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按照科學发展观以及执政能力的要求来说,应当对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鼓励,鼓励金融市场发挥各项创造精神,但同时也要提高其自我约束意识,尽可能避免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的经营活动项目。
2.1 对全局进行统筹规划
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金融体制目前已经完成了改革攻坚阶段,所以以往的进行改革的金融管理政策以及不能适应现代改革必要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立法方式也应当从这一点进行转变。对于我国现代的金融市场来说,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将现代金融市场进行统一整合,而对于市场上内容相似以及性质相同的金融产品应当进行相关的质量监管,保证不同市场中有不同的金融产品模式。对于现代金融机构来说,应当逐步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我国金融监督部门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法制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不仅应当从创新的角度对市场环境进行鼓励和调整,还应当用审视的眼光看待金融法律中所包含的风险。
2.2 持之以恒的调整金融法律的研究工作
金融法律关系的改良是金融立法的最终目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工作就是将法律与经济进行结合的产物。而在未来的金融管理中,金融法律不仅仅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进行约束,还应当将社会学、金融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学科的知识融入到管理工作中,通过这些学科的融合,才能从根本上金融业务进行约束,使我国金融业得到稳定、长久的发展。法律中也应当将企业的破产前的金融交易纳入法律管理中,从而避免经济环节断裂而对整个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将经营的风险降低,从而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徐骅.浅析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现代营销,2015(03):174-185.
[2]宫超.刍议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中旬刊),2016(10):185-186.
[3]魏新政.试议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电子商务,2014(08):272.
作者单位
辽宁省盘锦市育才学校 辽宁省盘锦市 124000
【关键词】金融风险;法律制度;立法
1 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现状
由于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对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其中涉及到的市场波动、汇率变化、金融机构的自身经营方式等多个因素。金融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其中存在着较多会导致资金、财产、信誉蒙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被统称为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也存在很多种类型。例如经营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宏观风险、微观风险等。按照不同的分类模式,金融风险的类型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风险状况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都有所存在,但不同的风险对中国的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也有一定的差距,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金融风险的危害较强。
1.1 信用风险
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主要还是以投资以及贷款作为主要的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贷款或投资活动时,都需要对借款人或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一定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的存在。但是就目前而言,大多数金融信用判定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存在伪造信用记录的情况,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判定有误,有可能造成其信用记录虚高或信用记录过低等情况。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对合同合约严格履行,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这类风险被称作信用风险。
在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进行判断时,需要对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大幅度增长的现状进行密切关注。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与房屋制度改革是一项较为新型的政策,与传统贷款相比,房地产贷款具有良好以及稳定的收益,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将房地产贷款项目作为主要发展业务。但是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其增长速度飞快,这就导致出现镂空现象,贷款信用与经济景气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面对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信用危机不能过于乐观和掉以轻心,应当将信用危及作为主要风险进行防范。
1.2 操作风险
对于我国金融行业来说,操作风险也是一项较为突出的风险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风险往往表现于信息技术系统中发生巨大损失或一些人力不可抗灾难事件等;除此之外,如果金融机构或公司内部存在治理问题,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失效,从而引起失误、欺诈、越权等很多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近几年来看,我国金融行业中所存在的操作风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腐败;
(2)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3)金融诈骗等。
1.3 跨市场、跨行业风险。
目前来说,构成我国金融市场的市场环境包括:期货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市场、黄金市场等。随着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中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各个市场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就在市场上不断推出各种可以在各个货币市场以及金融机构流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虽然发展方式有利于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建设,但是其中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以及管理风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发展的市场,如果其中一环的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各个金融机构都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受害者,这就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影响。
2 我国进行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改革以及发展模式在不断的加速前进,所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的也变得更加重要并艰巨。虽然金融立法不能完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但完善的金融立法也是提高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必要措施、减少金融行业风险的重要措施。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金融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建立牢固的科学立法价值取向,也就是说,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判断标准应当根据金融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调整。而我国现阶段的金融行业发展应当将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按照科學发展观以及执政能力的要求来说,应当对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鼓励,鼓励金融市场发挥各项创造精神,但同时也要提高其自我约束意识,尽可能避免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的经营活动项目。
2.1 对全局进行统筹规划
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金融体制目前已经完成了改革攻坚阶段,所以以往的进行改革的金融管理政策以及不能适应现代改革必要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立法方式也应当从这一点进行转变。对于我国现代的金融市场来说,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将现代金融市场进行统一整合,而对于市场上内容相似以及性质相同的金融产品应当进行相关的质量监管,保证不同市场中有不同的金融产品模式。对于现代金融机构来说,应当逐步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我国金融监督部门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法制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不仅应当从创新的角度对市场环境进行鼓励和调整,还应当用审视的眼光看待金融法律中所包含的风险。
2.2 持之以恒的调整金融法律的研究工作
金融法律关系的改良是金融立法的最终目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工作就是将法律与经济进行结合的产物。而在未来的金融管理中,金融法律不仅仅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进行约束,还应当将社会学、金融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学科的知识融入到管理工作中,通过这些学科的融合,才能从根本上金融业务进行约束,使我国金融业得到稳定、长久的发展。法律中也应当将企业的破产前的金融交易纳入法律管理中,从而避免经济环节断裂而对整个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将经营的风险降低,从而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徐骅.浅析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现代营销,2015(03):174-185.
[2]宫超.刍议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中旬刊),2016(10):185-186.
[3]魏新政.试议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电子商务,2014(08):272.
作者单位
辽宁省盘锦市育才学校 辽宁省盘锦市 1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