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原因探析及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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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我国现阶段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急速变化使儿童风险大为增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失职比以往更为常见,在国家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屡屡酿成儿童伤害惨剧。保障儿童免受性侵害的伤害,是一个社会问题,但也是重要法律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农村地区猥亵儿童案件——以河南开封农村地区为主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权益保护 猥亵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我国农村地区猥亵儿童频发的原因及解决建议--以河南开封农村地区为例”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宋玲,长沙学院政法系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法学教育;朱凤艳,长沙学院政法系2012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80-02
  一、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据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5日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刑事案件中仅猥亵儿童案件共计1353起。
  我们通过2011年-2013年期间受理的河南开封地区猥亵儿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出发,结合当前立法、司法实际,展开社会调查,就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建议提出了一些观点,供有关部门参考。
  课题组以两次调查材料为依托对河南开封地区的猥亵儿童事件进行调研。一次是针对开封市及下属各县的猥亵儿童案件进行调研并进行数据分析,另外一次是针对非案件当事人即社会公众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对象的选取为公、检、法等法律工作人员、大学生、农民及其他成年职业者。本次调查问卷共设计15个问题,发出310份,收回308份,实际有效问卷300份。
  二、调查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数据分析
  1.从收结案件数量上来看、裁判结果来看,从2011到2014年间,开封地区受理猥亵案件共计25起,从2011年到2013年呈递增趋势,到2014年又有所下降。判决多在五年以下,一般是1-3年,加上积极赔偿被害人,三分之一为缓刑。
  2.从受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来看,从被害人年龄上、被告年龄上来看,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受害女童很大一部分是缺乏基本监护的群体,例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智障儿童等等。基本监护的缺失为侵害人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并且事后难以被及时发现,导致重复性、长期性的侵害。此外,还有大量的案件发生在家族内部、邻里之间、师生之间,这与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有关知识、监护人防范意识不足直接相关。
  (1)受害儿童性别特点。从收集的案例来统计,明确有受害儿童人数共有30 名,受害人有女童也有男童,其中女童29名,男童1名。分别所占比例为:女童96.7%,男童 3.3%。
  (2)侵害人特点。从案件统计来看,涉案侵害人为23人,全部为男性。其中教师4人,社会人员18人(多为农村老人和农村男青年),医生1名,分别占17.4%,78.3%,4.3%。
  (3)受害儿童所在地特点。从上述案件情况统计,发生在乡镇的有21起,市区3起,县级地方1起,分别占 84%,12%,4%。由此看出农村地区猥亵儿童事件所占比例之高。
  (4)受侵害地点。从统计看,发生在学校8起,社区3起,宾馆KTV等1起,隐蔽处13起。分别占32%,12%,4%,52%。
  (5)受害儿童年龄。从案例来看,受害儿童人数大约共有30名,其中4-7岁约15名,7-12岁约5名。13-16岁约10名,分别占50%,16.7%, 33.3%。
  (6)处理结果。从案卷判决书的处理结果来看,25起猥亵儿童事件,3年及3年以下的共有18起,判处3-10年的有7起,缓刑1起。
  (二)调查问卷反馈分析
  笔者选择外出打工人员比较多的河南省开封市下辖农村的村镇进行数据调查,对300名父母都在外打工的年龄为14岁以下留守儿童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主要如下:
  1.是否关注过猥亵儿童事件?关注的只有15人,占5%,没有关注过的205人,占68%。还有80位接受调查者表示从未听说过这个专业词语。
  2.在这之前,您是否对孩子进行过性知识教育?告诉过89人,占29.6%(妈妈、爷爷奶奶、老师);没有告诉过211人,高达70.3%(妈妈、爷爷奶奶、老师、亲戚)。
  3.如果您身边发生猥亵儿童事件,您会建议儿童家长怎么做?(多项选择题)为了孩子忍气吞声122人次,占32%;和当事人协商121人次,占31%;到公安局报案144人次,占37%;另有28人不知道怎么办,感觉对不起孩子,没有照看好小孩。
  4.针对猥亵儿童事件,您觉得国家应该怎样做?(多项选择题)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儿童进行全面深入的性教育知识普及134人,占37%;建立专门的司法救助机构210人,占70%;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儿童心理康复治疗机构129人,占43%;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各界关爱此类受害儿童,避免二次伤害(例如,媒体对此类案件要注意保护被害人及家庭隐私)243人,占81% 。
  从调查问卷中笔者发现,未成年人家长对孩子的性知识教育几乎为零,而且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学校方面也是以关注学生学习成绩为主,缺乏对孩子健康教育方面的关注与预防。
  (三)猥亵儿童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1.社会方面:
  (1)父母监护不到位,指望他人更困难。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在儿童成长初期,父母的陪伴与教育是儿童身体以及心理成长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现在的年轻父母大都选择外出打工挣钱,加之传统的农村社会观念重男轻女,导致对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基本监护严重缺失。   (2)儿童性教育不够,自我防护能力弱,像“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准陌生人碰”、“不接受陌生人糖果饮料”这些基本知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大人们也很少对孩子讲。笔者在法院调查的时候接触到一个农村教师猥亵儿童案件,被害人父母一方面非常后悔出去打工疏于对孩子关心,另一方面也表示根本想不到老师会对孩子做出这种事情。连成年的父母都没有防护意识,更别提及他们年幼的孩子。
  (3)社会道德滑坡,校园安全漏洞多。农村学校教师资源匮乏,准入门槛低,使得一些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进入学校,学校监管不严以及孩子对老师的敬重与信任,导致当他们遇到危险,不敢甚至不知道告诉家长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这也是为何校园案件往往持续很长时间才被揭发的原因。
  (4)我国文化传统思想。纵观中国从古至今文化传统,家族本位思想如民谚所言“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以及大家庭中长辈之家长权影响至深。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常年在外打工赚钱,在家照料留守儿童的基本上都是年龄较大的爷爷奶奶等,囿于其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薄弱、自身身体条件不佳等诸多方面原因,他们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上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放弃维权。
  2.法律层面。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其分别在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构建了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有《收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之法律为如何维护留守儿童之合法权益织起法律保护网络。但是截至目前,这张立体网络并未起到其应有作用,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探根究源:
  (1)法律监督不完善。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实践中,往往“违法难究”。但是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实践中,往往“违法难究”。一方面是我国缺乏专门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比如老师体罚学生,此问题屡禁不止,缺位监督是重要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监督滞后性,只有当个别问题演变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时候,监督才提上日程。比如,日前出现的贵州毕节留守儿童四小兄妹服农药自杀事件,问题曝光后,相关的责任部门才进行相应的处罚、监督整改,结果只是以罚代督,亡羊补牢,而监督本身对事件的预防作用荡然无存。
  (2)缺少专门服务机构 。大量的现实案例表明,当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主要的仍然是依靠其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进行维权,然而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常年在外打工赚钱,在家照料留守儿童的指使年龄较大的爷爷奶奶等,囿于其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薄弱、自身身体条件不佳等诸多方面原因,他们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上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放弃维权。
  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
  目前我国有两千多万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不能有效行使监护权,导致很多孩子不同程度的存在社会问题和心理问题,怎样才能行之有效的维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尤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挑战的时候,究其如何主张权利之的整个社会认真思考。笔者通过前期的问卷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建议:
  1.针对留守儿童:提高犯罪被害预防意识。目前,我国民众防范犯罪侵害的意识应当说有了很大提高。提高犯罪被害预防意识,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方面,提高文化素质对提高犯罪被害意识的基础相作用。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应以教育为本,进行道德品质、智力教育,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更好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针对农村学校及幼儿园:专门校车接送、合理配备男女教师比例、安装摄像头、定期开展普法讲座、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册等。将“性教育”纳入学生课堂。
  3.针对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父母身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尽到基本监护职责,平时注意与孩子交流,关注孩子心理变化,增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男女交往礼仪,杜绝不合礼仪举动。
  4.针对医疗机构:规范乡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改善乡镇医疗环境、规范乡镇就医秩序、卫生知识下乡普及等。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看管好孩子,如遇到类似案例中孩子入院就医的情况,应安排专人陪同看护,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医院方面则应严格把关录用人员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监管。
  5.针对司法部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加强配合,构建覆盖学校、家长、社会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例如,针对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现象的发生。
  (2)强化法庭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如定期开展法官培训、家里案件回访制度、增强审判人员实务能力。
  (3)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好留守儿童案件等涉及热点问题案件的审理,在审判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注释:
  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未成年人司法——以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学杂志.2008(3).92.
  参考文献:
  [1]周丰华.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3(10).
  [2]江海燕.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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