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罪的刑种设置

来源 :今日湖北·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sini781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贪污罪的立法日趋完备,但随着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研究解决,例如,贪污数额采用固定数额模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宜采用弹性数额立法模式;缺乏关于共同贪污数额如何认定的规定,应予以补充;刑罚幅度偏大,贪污数额与法定刑的配置不够合理,需要调整;贪污罪情节的规定内涵模糊,可通过适当方式加以明确;对于累计贪污数额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仍不精密,建议进行修正等等。本文,笔者仅从贪污罪刑种设置的角度谈谈完善贪污罪立法的几点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
  贪污罪是职务犯罪也是贪利侵财型犯罪。犯罪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追求物质利益是其犯罪的主要目的。因此对贪污罪要从这两个方面予以打击,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增设贪污罪资格刑,剥夺犯罪分子职务及管理财物的权利,可以使犯罪失去再犯的客观条件。而增设罚金刑是要使罪犯得不偿失。“刑罚的痛苦必须足以抵消犯罪的快乐,方能起到防止犯罪之功效。”因此,笔者主张贪污罪应以资格刑和罚金刑为主,另外,根据犯罪危害程度及悔罪情况等,适当配置自由刑。
  一、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在我国,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會、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重罪。对于贪污犯罪而言,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没有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现实中,某些贪污犯罪分子被判刑后,特别是一些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刑满或考验期满后,仍然可以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减弱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效能。
  贪污罪增设资格刑,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优点:首先,剥夺犯罪分子相关职务,可减少其再犯可能性,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其次,如果刑法明确规定犯贪污罪就将失去职权,就会下岗,则可以警戒潜在的犯罪分子,教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中也有资格刑的规定。例如,新加坡《防止贪污法》规定,如贪污罪成立,对行为人应处以不超过10万元的罚金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对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公务人员一律除名,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此外,韩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对贪污犯罪也规定了剥夺公权等资格刑。我国台湾地区“贪污治罪条例”第16条规定,对犯贪污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宣告褫夺公权。所谓褫夺公权,包括褫夺“公务员资格”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等。台湾地区“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者不得为公务员。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33条规定,任何犯有贿赂罪者在10年内丧失担任、获选或获委任为行政局、立法局或市政局议员,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成员之资格。法庭可命令禁止该人继续在某法人团体、公共机构或商号等担任职务或职业,禁止期以7年为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技术将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该公约第30条中就规定应设置资格刑。因此,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应当取其精华,增设资格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对贪污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会产生更好地预防他们再犯的刑罚效果。当然,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包含了民主权利和任职权利。这些权利是可分的,而适用时却是一并剥夺,违背了刑罚配置的节俭性和针对性。贪污犯罪行为人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剥夺其相关职务即可达到刑罚功能。因此,如何完善资格刑仍值得我们继续研究探讨。
  二、增设罚金刑
  贪污罪虽然不再列入侵犯财产罪中,但就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来看就是贪财。对于贪利犯罪,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财产刑针对此类犯罪,效果会更好。但我国贪污罪的法定财产刑中只规定了没收财产,没有罚金刑的规定。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笔者认为对贪污罪增设罚金刑有如下优点:(1)贪污罪是贪利型犯罪,设置罚金刑可以增加犯罪分子犯罪成本,使他们感到犯罪无利可图,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对于贪污数额较小、罪行较轻的案件,罚金刑比没收财产刑更具合理性。(3)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贪污犯罪分子常采取各种转移财产的方法以逃避经济上的制裁,而罚金刑的强制缴纳、永久追(下转第160页)(上接第90页)缴性可沉重打击贪污分子。(4)罚金刑简便,易操作。一般来说,犯罪分子贪污财产越多,所处罚金数量越高,这种对应关系会极大的抑制其再犯。
  当前,罚金刑已经被世界各国各地区广泛适用于惩治职务性经济犯罪,我国应当予以借鉴。例如新加坡《防止贪污法》在对犯罪的处罚上, 将自由刑与经济制裁相结合, 即对贪污贿赂者除给予刑事处罚外, 还要对其进行经济制裁。经济制裁就包括判处罚金刑。此外,德国、法国、俄罗斯、泰国、韩国等国家也对贪污罪规定了罚金刑。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2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利益,法庭可以命令将其全部或指明的部分交付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不能解释之所得利益,法庭可以命令其交付一笔不超过该金钱资源或财产价值的款项。我国台湾地区“贪污治罪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对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并依其情节分别没收或发还被害人”,无法追缴时,则应追征其价款,或以其财产抵偿之。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我国贪污罪的法定刑中增设罚金刑。
  三、废除死刑
  对贪污罪等职务性的经济犯罪是否应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修改完善中的热点问题。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对贪污罪最高刑规定为死刑,符合我国当前同这类犯罪斗争的实际情况。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尽快取消一切非致命性犯罪的死刑,尤其是那些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包括贪污罪)的死刑。
  笔者认为对于贪污罪不应适用死刑,至少有以下理由:(1)贪污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最宝贵的。剥夺贪污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过于严厉。(2)死刑作为严酷的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我国明朝时曾对贪官施以酷刑,也没能遏止官吏的贪赃枉法。近些年来,对于贪污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少,但贪污犯罪仍然高发,而且数额越来越大。可见,死刑并没有起到立法者希望的效果。(3)在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贪污罪不适用死刑,并没有导致贪污犯罪的泛滥和失控,反而是反腐倡廉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4)近几年,大量贪官携巨款外逃。刑法中贪污罪死刑的规定可能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进而不利于追回赃款。(5)对死刑从限制到废除是国际社会的总趋势,我国政府已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死刑的限制乃至废除,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必然选择。据此,笔者建议,贪污罪的死刑应当废除。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法律系)
  
其他文献
摘要:初中政治教材主要对学生进行三个方面的教育,要完成这三个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力量,要求政治教师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作者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教学方法有机组合,在教学中取得了一定效果。  所谓教学方法的组合,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对两种以上的教学方法进行加工处理,以使它们成为一个为特定教学目标服务的教学方法的整体,从而实现教学方法的优化。之所以在政治教学中进行
1软件升级前要充分准备  L波段(1型)高空气象观测系统软件[1]升级前,要认真阅读上级下发文件要求和升级软件说明,了解软件最新功能和升级前后的异同,并应在备份业务用机上模拟升级
摘要:在数学中不光有数字运算,还有空间关系和逻辑思维的问题。而阅读理解能力常常是解决数学问题,特别是数学文本问题的必要前提。目前,不少教师已经意识到小学生阅读跟数学技能的水平很不对称。有的学生面对文字题、应用题时就难以应对。现代学生需要具有一定的数学阅读能力。  古人云:读书百遍其义自见。所以语文的教学一直很注重“读”的教学,要求学生读出感情、读出意境,读出含义。其实数学教学也离不开“读”的教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竞合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的具体适用问题还不明确也缺乏统一。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统一性,阻碍了法律进程的一体化。  一、我国有关工伤赔偿的立法现状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劳动部于1996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 条针对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处理规定,为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后既可获得工伤保险救济,又
“智库”(Thinktank)也译为“思想库”“智囊”,是指通过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以多学科专家和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及公共媒体的传播影响,为决策者
期刊
“无论是做教师,还是做人,都应该有一颗爱心。爱心是道德的基础。但是一般的人可以‘独善其身’,而教师则要‘兼善天下’。”这是温家宝总理对北师大学生们说的话,其实也是对全国教师的道德要求。教师不仅可以影响一个学校的孩子,还可以影响整个社会。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我国,人民教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教师在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方面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对于社会的精神文明
期刊
本文将主要归纳总结以往发电站钢结构主厂房的设计经验,并将为提高此类结构的安全性设计提出了若干建议,从而为发电站钢结构厂房结构的设计提供较为合理的依据。
释明权是以当事人主义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学者对其定义各异,其基本含义指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释明权行使的原则是法官行使释明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由于释明的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与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及对释明权把握的尺度有关,其适度性也
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冲突与和谐始终贯穿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之中.和谐是社会发展主旋律,但冲突对社会造成的双重影响同样不可小觑.结合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通过对冲突
摘要:心理学认为;儿童学习的最根本的途径应该是活动,活动是联系主客体的桥梁,是认识发展的直接源泉。根据心理特点,放手让学生在动手、动口、动脑的协调之中.进行自主探求知识的活动,可发展学生的认知结构。  探究性学习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它是教育观、课程观、教学观的更新,是学习的革命。探究性学习以学生的自主性为主,探索性为基础。小学语文教学中构建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是实施素质教育,贯彻《语文课